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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发展银行濮阳违法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遭银监处罚

    时间:2018-12-05 00:0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濮银监罚决字〔2018〕9号)显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濮阳市分行存在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违法行为,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六条 、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濮阳银监分局罚款30万。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规定: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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