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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歌斐资产虚假披露受让辉山乳业借款债权 风险揭示矛盾

    时间:2018-08-03 00:0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称,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斐资产)管理歌斐创世优选一号、二号投资基金过程中未履行诚实信用义务及谨慎勤勉义务。

    公告显示,歌斐资产于2016年3月30日成立歌斐创世优选一号、二号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歌斐资产明知基金受让的基础资产系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山集团)对辉山乳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山中国)的借款债权,却在基金合同中披露为应收账款债权,未履行诚实信用义务。

    歌斐资产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一是基金合同关于产品风险的揭示前后不一致,基金合同第十八条“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之“特别提示”中产品风险为“中等”,基金合同其他部分产品风险为“中高”;二是未对尽职调查中收集的辉山中国合并会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仔细审阅,未发现报表中部分数据勾稽关系的明显错误;三是未对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相关公司股权结构图进行仔细审阅,未发现图中辉山集团的股权结构与实际不符。

    歌斐资产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歌斐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公告全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成立歌斐创世优选一号、二号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管理上述基金过程中,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明知基金受让的基础资产系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山集团)对辉山乳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山中国)的借款债权,却在基金合同中披露为应收账款债权,未履行诚实信用义务。

    二、你公司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一是基金合同关于产品风险的揭示前后不一致,基金合同第十八条“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之“特别提示”中产品风险为“中等”,基金合同其他部分产品风险为“中高”;二是未对尽职调查中收集的辉山中国合并会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仔细审阅,未发现报表中部分数据勾稽关系的明显错误;三是未对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相关公司股权结构图进行仔细审阅,未发现图中辉山集团的股权结构与实际不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8年7月31日

    (责任编辑: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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