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
补偿费标准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家费、非住宅房屋搬家费等相关补偿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指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经联合认定机构认定后的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下同)计算。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环城河以内20元、环城河以外16元;非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环城河以内16元、环城河以外12元。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每月800元计发。
二、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予以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3%予以补偿。
三、住宅房屋搬家费
住宅房屋搬家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
四、非住宅房屋搬家费
非住宅房屋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计发。
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六、其他奖励等费用
(一)房屋调查评估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二)按期腾空搬迁奖。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200元/㎡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00元/㎡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三)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奖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120%补偿的基础上,给予每户20000元的奖励,同时可再享受货币补偿安置奖励,奖励结算方式分以下两种,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在补偿结算时要求一次性结清的,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一次性计发购房奖励。
2.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在区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购房期限内,自行购买市区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或二手住宅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0%的购房奖励。所购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所购房屋价值(税务部门计税价值为准)的10%奖励。
七、其他事项
其他补偿标准按《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执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