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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台市民可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 举报细则发布

    时间:2017-04-17 00:04:03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

    中国山东网烟台4月16日讯 (记者 卢伟霞 通讯员 曹杰 张家玮 李娜) 近日,烟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面向社会公开开展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活动,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协同共治,积极倡树交通安全“人人有责、人人有为”的理念,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安全、携手共创文明交通的氛围。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赵忠民告诉记者,“当前,由于警力有限和电子警察、监控设备覆盖面不够等原因,仍然存在管理盲区,部分驾驶人产生侥幸心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乱停车、随意掉头、实线变道、侵占非机动车道、违法占用专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从而加剧部分路段交通拥堵,造成交通事故频发。因此,开展交通文明“随手拍”监督交通违法行为活动,鼓励辖区老百姓抓拍交通违法行为,是逐步减少甚至消除交通违法行为的一项有效举措。”

    “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有法可依

    群众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违法线索是一种举报行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16年10月26日山东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因此,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接受公民举报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同时,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没有侵犯公民隐私权。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生活安宁与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具体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个人事务决定权。然而行为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置身于公共环境中,其交通违法行为构成了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不属于个人隐私。因此在公共交通范围内拍摄交通违法行为不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

    提供举报资料的要求

    (一)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在通过姓名、身份证及手机号的实名验证后,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所有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影像资料不得在驾驶状态下手持设备拍摄。

    (二)举报视频或图片应当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交通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外观特征以及违法行为过程等,并能够客观反映出周边环境。

    (三)上传图像必须为原始图像,不能发虚、模糊或产生倒影,例如车辆玻璃反光造成的影像等,同时不得修改、剪辑、放大或二次拍摄等。举报视频格式为MP4格式,时长在15秒到60秒之间且小于100M;上传图片格式为JPEG或JPG格式,不能少于3张且每张图片大小要小于5M,对连续性违法行为应当能够体现连贯的违法过程。

    (四)举报时间与违法行为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能超过3日,条件允许的,应尽量实时进行上传举报。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在发现起1小时内进行举报,便于固定证据和及时查处。

    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范围

    (一)一般交通违法行为:

    1.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

    2. 机动车逆向行驶;

    3. 机动车侵走非机动车道;

    4. 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行驶;

    5. 机动车违法使用公交专用道;

    6. 机动车驾驶人向车外抛物;

    7. 机动车跨道路中心实线行驶;

    8. 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9. 遇车辆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

    10. 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1.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

    2. 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3.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

    4. 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凌晨2时至5时未停止运行;

    5.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

    6.“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仍上路行驶。

    受理举报的途径

    群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1、互联网举报。登陆互联网《烟台交通违法举报平台》网站,网址:http://jb.ytjj.gov.cn,首先进行实名注册认证,通过后再登陆开始上传举报资料。

    2、微信公众号举报。市民可以关注“烟台交警”微信公众号(ytjj2013),通过公众号内的【微服务-随手拍】举报窗口进行相关举报信息的录入和影像资料的上传;为方便实时举报,可以长按烟台交警微信公众号选择置顶公众号,实时进行举报。

    3、手机客户端举报。登陆互联网《烟台交通违法举报平台》网站,扫描屏幕下方二维码下载手机客户端,进行实名注册认证后再开始上传举报资料,目前仅支持安卓服务系统。

    4、属地举报。不能提供交通违法视频、图片等资料证据的,群众可以通过口头、书信或者上门等方式,向发生地交警大队举报,由辖区大队先期受理,并组织人员核实、查缉。

    举报内容查证处理

    举报人输入相关身份信息后,可以查看举报内容的处理情况;当事人接受处理时,可以查看“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图片证据;对交通违法行为无异议的,直接进行处理;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针对当天相同地点发生的相同违法行为已经有过举报记录的,或者举报人输入关键字信息填写不完整、必填项缺失的,举报视频或图片将不予录用,同时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予以封号。

    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当事人接受处理完毕后,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对符合第二项第一款所列交通违法行为情形的,按照每举报10起违法行为奖励100元的标准发放,或者给予一定的互联网移动终端流量奖励。

    (二)对符合第二项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按照《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相关责任义务

    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赵忠民副支队长告诉记者,“群众“随手拍”,一方面有助于推动形成人人关注交通安全、出行守法的交通文化,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交通管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能够有力打击心存侥幸的交通违法行为人,通过随时监督交通违法行为,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获得查处交通违法的重要线索,弥补了警力不足的短板,提高了执法效能。群众“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行为能有利于发挥群众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借助新媒体互动性强的优势,推动全社会共建、共创、共享和谐交通。”

    附: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规范举报操作程序,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举报受理机关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方式,接受举报人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直接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通过122报警电话等方式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短信、微博、微信及互联网站等方式受理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应包括发生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及判定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的依据。

    举报本办法第十条第1、8、10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提供严重道路交通违法发生时的视频资料。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留取电话录音、音像视频及相关文字材料等资料进行备案。对举报事实清楚,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按规定和程序受理,及时调度组织查处。对举报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属于受理范围但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向举报人予以说明。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应在发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起1小时内进行举报,便于固定证据和查处。

    第九条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

    第三章 范围标准

    第十条 举报下列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经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

    (二)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

    (四)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五)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

    (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

    (八)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

    (九)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凌晨2时至5时未停止运行;

    (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

    (十一)“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

    (十二)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其他类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奖励200元;

    (三)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四)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五)举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六)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七)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奖励200元;

    (八)举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奖励300元;

    (九)举报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200元,举报其他类型车辆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100元;

    (十)举报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奖励200元;

    (十一)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奖励50元;

    (十二)举报驾驶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的奖励200元;

    (十三)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 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四)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

    (六)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七)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或无法查处的;

    (八)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且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第四章 奖励发放

    第十三条 经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对多人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但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1000元。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获被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在向违法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或无法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审核兑现,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六条 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

    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已经核实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接到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结束。2013年2月6日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公通〔2013〕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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