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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播平台应当如何赔偿“被动真人秀”的演员

    时间:2017-12-14 15:18:09  来源:凤凰评论  作者:缪因知

    文丨特约评论员 缪因知(法律学者)

    自媒体“菲言菲语”发现,水滴直播把免费提供的摄像头摄制到的内容都在自家平台上直播了,还有纷纷弹幕,颇是热闹。这种做法引发了广泛的不满,但并不必然侵犯被直播者的隐私权,而可能是其他权益。

    我们先来分析下这些摄像头大致被安放的场所。一是个人住宅,如有的人想用摄像头来看家看狗,结果自己也顺便被外人看到了,这是侵犯了隐私权。类似的是公司内部经营被意外直播,也可准用住宅保护规则。

    另一类安放场所是公共场合,如餐馆大堂。在这些地方,人们始终处于陌生人的视线内,所以很难讲有什么隐私。不过,公共场所也可能由于封闭措施而临时成为一个私人空间,例如商场试衣间关上门后,就脱离了公共场所,而暂时与个人卧室无异。校园小树林、酒店包间、健身房内若没有外人,那在场者也有权按照私人空间的法则舒展自己的身心。此时隐蔽战线上的摄像头继续工作,同样侵犯了隐私。

    在公共场所但不甚显眼的摄像头到底侵犯了人们的何种权益?问题不在于被拍摄本身,而在于未经同意被拍摄。如果是扛着摄像机街拍商业广告时,一两个镜头偶然扫到了,则既不侵犯隐私权,也不涉及其他权利。而直播却是发布人在镜头下连续做出的各种动作、展示自己生活中真实的段落。

    这是一种未经剪辑的“真真人秀”,露面不多的人也被迫当了“群众演员”。如果该直播平台在商业上极为失败,观众寥寥,这事倒也罢了。但现实显然并非如此。

    尽管有的人对自己能被公众看到,或许还挺欢喜,但更多人则是对此表示不愿意。故而,此种直播模式的最大问题是:让人在非自愿的前提下成为了具有商业目的的真人秀的“演员”。这除了侵吞了被拍摄者的报酬或形象使用费外,还侵犯了他们两方面的人格利益。

    一是自主决定私人或公开场合的行为是否被直播的自由;二是不那么光彩的行为可能被记录下来。因为“主动”的演员总是会有意无意地塑造自己的形象,而“被动”的演员却丧失了这个机会,导致不能“虚伪”地“本色”出演,露出了不精彩的一面,导致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有的摄像头放置地过于靠近人物,更是导致正常公共场所的人际交往距离大为缩减,不光辉的形象纤毫毕现。尽管按照法理,非捏造的事实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但名誉受损的风险客观存在。

    对所有人而言,这涉及《民法总则》规定的“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对被直播的消费者而言,还涉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除了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影响(销毁已存盘的录像等)外,还应当赔偿。赔偿义务人是直播平台。因为其是直播的受益人,也是技术的指导者和内容的控制人及发布者,是主要的侵权人。

    直播平台不能以“已经告知摄像头安装方直播须告知”,而把责任推卸给摄像头安装方。一是涉案技术并不那么简明,不少“小白”浑不知觉地直播自家实况,就是明证。二是商家等场所管理者没有权力代替顾客决定是否开放直播。平台必须有证据相信商家明确获得了所有被拍摄者的许可。三是直播平台有义务,也有能力对直播内容进行至少巡视性地实时监控。基于正常的公序良俗,不难判断上传的内容是否适合供人观赏。这些事就算不能用“人工智能”检测,也能用“活人智能”判断,包括根据弹幕内容来评估反馈。就算是水滴直播,也无需保证内容监控滴水不漏,但出现频繁、常规性的令一些人不安、令另一些人兴趣盎然的内容,就另当别论了。

    隐私权损害赔偿标准一向是司法难点。因为难以证明损失大小,不少学者主张不赔。但被动的真人秀或群众演员的赔偿标准,可以参照这些活动的片酬,且由于上述非自愿等因素的存在,可以增加计算。涉及个人住宅被直播的,由于同时侵犯了隐私权,赔偿可以再增加。赔偿时长不妨按照“出演”即直播时长计算,含无活跃活动的时长(直播界的游戏规则就是包括无活跃活动期的)。若直播时长的记录硬盘已损坏,可按摄像头实际工作时长或安装时长折算。公共场所的顾客可以根据消费凭据(包括刷卡记录)按照消费的时长予以推算。当然,这些计算工作仍然较为繁琐,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和网络主管部门可予以协调,按照上述标准确定一个固定的赔偿数额,以减少受害者的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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