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会新闻 > 社会评论 > 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
  • 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

    时间:2018-09-15 18:22: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

    ——司法部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光明日报记者 靳昊

    近日,司法部印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是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一部重要规章,对维护公平公正考试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部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同志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办法》对应试人员在考试报名环节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答:《办法》规定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处理。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不仅报名无效,而且要给予两年内禁考的处理。对于已经参加考试的,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做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问:《办法》规定了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纪行为处理,分别有哪些处理措施?

    答:《办法》重点对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规定,并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规定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取消所有场次考试成绩并两年内禁考,取消所有场次考试成绩并终身禁考三种处理,做到违纪行为轻重与处理结果相适应。

    一是规定了9类考场的一般违纪行为。《办法》规定,应试人员有在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等9类考场违纪行为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要终止其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二是规定两年内禁考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规定5类考试作弊行为,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作弊器材等,要终止其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并处以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三是规定终身禁考的6类严重违纪作弊行为。《办法》明确,对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等涉嫌构成犯罪的6类严重作弊行为,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终止其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

    问:《办法》对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从严治考,既要加强对应试人员管理,同时也要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进行规定:

    一是规定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各环节的违纪行为处理,并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措施。二是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兼职行为的约束监管。此外,《办法》还规定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等事故的考区责任和领导主体责任。

    问:《办法》在规范违纪行为处理,保障被处理人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办法》采取违纪处理实体规定与程序要求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违纪处理的救济渠道和措施。规定了违纪处理过程中对涉及物品实行保存的措施,明确违纪处理的期限规定,确保程序严谨,防止违纪处理久拖不决。为切实保障被处理人权益,明确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作出两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在被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办法》还规定,报名、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考试工作人员对违纪行为处理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光明日报》( 2018年09月14日 03版)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