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会新闻 > 法制新闻 > 胡伟骂河南人被起诉 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或成首案
  • 胡伟骂河南人被起诉 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或成首案

    时间:2017-04-23 11:25:14  来源:  作者:
    胡伟骂河南人被起诉 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或成首案发布时间:2016-09-14 09:58 星期三来源:法制网

    郑小琼 王泽艳

    逞一时口舌之快,一句话打翻一船人、一地方人的事儿并不少见;因为侮辱诽谤他人而被受害者提起侵权之诉也似乎甚是平常,可因为在微博上公然辱骂某地域的人而被提起公益诉讼,这估计是大姑娘上花轿——头一回咯!

    近日,自称“获得CCTV第八届小金话筒全国电视主持人大奖赛金奖”、坐拥新浪微博4万余名粉丝的“非著名主持人”胡伟,因其在微博中频频借助热点事件,不断对河南人进行语言攻击,被居住在河南近30年的市民井长水以“公益诉讼”的名义告上法庭,同时,新浪微博注册的独立公司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也被列入被告。9月6日,法院正式立案。

    一、胡伟言论事件还原

    据了解,胡伟2012年注册使用新浪微博“胡伟HoVi”,2016年4月起,他屡屡发表针对河南人的不当言论,各种带有辱骂和攻击的字眼频繁出现在其微博。

    ·2016年4月,胡伟在微博中发布:“河南人没一个好东西,天生就知道生孩子抢劫吹牛逼”言论;

    ·5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一服装厂突发爆炸事件,对此,胡伟却称“河南人真完蛋”;

    ·8月14日,演员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胡伟在微博中写道:“马蓉这种女人真是不要脸,跟河南人一样的不堪。”

    在不当言论遭到广大网友的抵制后,胡伟称其微博账号之前被盗并淡淡“道歉”,此举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随后,其被井先生提起公益诉讼。

      二、井先生缘何未提起侵犯名誉权之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通常情况下,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犯时,一般都会提起侵犯名誉权之诉,而井先生为什么没有直接告胡伟侵犯自己的名誉权而是选择公益诉讼的形式呢?

    小编觉得,或许是以下原因使然~~

    我国《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条件(一),小编认为:

    ○名誉权侵权诉讼的当事人资格:即原告应是被侵权者本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中被侵害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是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本案中,胡伟在微博发表的言论直指整个河南省的人,并没有具体特定的对象,原告井先生不为特定人。

    ○原告与案件应该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管是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都应该是直接的,与自己的利益切身相关。

    本案中,胡伟的行为并没有针对井先生本人,因而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三、我国公益诉讼介绍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目前,公益诉讼在我国的某些特定领域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由检察机关提起

    2015年7月,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明确:

    ①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对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②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律师观点

    井先生提起的公益诉讼显然不属于检察机关为诉讼主体的案件,可是我国民诉中关于公益诉讼的范围并没有明确名誉权侵权,且诉讼主体也不包括个人。立法上存在一定空白。

    目前,小编没有查到关于公民个人因名誉权纠纷提起公益诉讼的前例,本案的受理,或可成为个人诉名誉权公益诉讼第一案。

    既无前例可循,相关立法也不明确时,对于本案的审判依据和可能后果我们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魏绍玲律师。

    ·对于井先生选择公益诉讼形式

    魏绍玲律师:本案涉及侵犯某个特定群体的名誉权,如果以维护群体利益为出发点提起公益诉讼也许更能达到维权的目的。

    法律虽没有规定名誉权的地域性,但如果某个地域的特定人群均因行为人主观的违法行为在人格尊严上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且达到严重损害结果,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胡先生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还是值得探讨的。

    ·关于法院的审理依据和举证责任的实现

    魏绍玲律师: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存在法律空白的前提下,司法审判不仅要依照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还要依据司法实践,依据公民的普遍价值观、公序良俗、习惯、社会经验等。

    ·法院会如何宣判

    魏绍玲律师:法院应该参照近年来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结果和适用法律,结合本案的特点在法律的规定内,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理并宣判。

    ·新浪微博网络平台的审查责任以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魏绍玲律师:本案的网络平台是否构成连带责任,还是要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网络侵权的最新司法解释来判断。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