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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树不幸被砸身亡 雇主雇工责任各半

    时间:2017-04-23 11:25:13  来源:  作者:
    拖树不幸被砸身亡 雇主雇工责任各半发布时间:2016-10-10 17:56 星期一来源:中国网

    曹双春 通讯员 付勋艳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金某某在为李某某拖树的过程中身亡,法院判令各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李某某长期从事树木买卖生意,买到树后就雇请他人从事背树、拖树等相关的劳务。被告李某某经常联系金某某为其拖树。2015年某日,李某某雇请王某、肖某等人为其背树,并雇请金某某用车拖树,一车350元。王某、肖某、金某某除从事李某某指示的劳务外,还从事与背树、拖树相关的不特定的劳务。当天上午9点左右,李某某将一颗十几米高、一两尺粗的树从根部砍好,并将自有的绳子事先系在该树上。李某某指示肖某用绳子拉树,金某某也一起与肖某用绳子拉树,肖某、金某某二人在距离树根三四米远处,面对树往右后方拉,肖某在前、金某某在后,树往二人左侧倾倒,肖某未移动躲避,金某某往树倒的方向奔跑躲避,金某某被树尾砸中,当场死亡。肖某和金某某均未佩戴安全帽。后经基层组织调解,被告已支付原告50 000元丧葬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某雇请金某某用车拖树,金某某有时也会给李某某做与伐树相关的其他不特定的劳务,金某某与肖某用绳子拉树,这一行为与金某某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系辅助性劳务。李某某与金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系雇佣关系。雇员金某某在雇佣活动中死亡,雇主李某某应向死者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肖某与金某某用同一条绳子一前一后拉拽树,树倒时,肖某未移动未受伤,金某某在避险时判断错误,对自身死亡存在过错。李某某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劳动环境,对金某某死亡亦存在过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确认被告承担50%责任,即李某某应赔偿123 2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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