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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04-23 11:28:39  来源:  作者:
    品牌加盟,你我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发布时间:2017-04-21 16:16 星期五来源:法制网

    “特许经营合同”作为法律术语对普通人来说或许有些陌生。但一说起“加盟”,一提到“麦当劳”、“星巴克”,大家都耳熟能详。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许经营以其经营模式多、行业分布广、品牌战略优的特点迎合了大众创业的需求,在全国各地兴起了加盟致富的热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市场、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下,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会产生纠纷,体现在司法层面便是形成众多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2011年至2016年,西城法院共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179起。2011年收案量仅为9件,而2016年收案量增长到77件,同比增长8.5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行业广,涵盖餐饮、家居、快递、房产、科技、汽车用品、医药化妆品等众多领域。在审理过程中,西城法院发现这类案件具有原告多为被特许人、原告多以欺诈为由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的特征,而原告要求解除或撤销的原因主要集中在特许人存在虚假宣传、不具备“两店一年”、未注册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等问题。

    原告李女士与被告某国际商业管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女士认为,对方在招商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谎称店里顾客非常多、长期为国际牛仔大品牌做设计、利润高达300%—500%等等,属于夸大宣传,与事实严重不符,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特许经营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特许人将拥有的商标等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的情况,从特许人提供的虚假信息或夸大的经营资源与合同目的的关联性角度认定,不会对原、被告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实现造成影响,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某国际汽车用品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先生诉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其发现被告没有从事特许经营的资质,也没有法律所规定的2家经营1年以上的直营店,故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及未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以上条款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特许人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某国际商业管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先生诉称,被告向其隐瞒“香榭丽舍”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未取得注册商标权的重要信息,致使其与被告签订了《区域代理经营合同书》,因此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注册商标一项,《区域代理经营合同书》序文中对于“香榭丽舍”的表述“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完全了解掌握了有关‘香榭丽舍’家居饰品相关注册信息等”,被告并未承诺“香榭丽舍”为注册商标,通过涉案合同本身也无法得出被告向原告授权的“香榭丽舍”为注册商标的结论。因此,原告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在审判实务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存在合同性质如何认定、加盟费用怎么计算、欺诈理由如何证明、剩余货物怎么退这四大争议焦点,结合审判经验,西城法院民五庭庭长吴献雅法官向被特许人提出以下建议: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对特许人的情况应充分了解,理性对待广告宣传和效益承诺,对投资风险做好评估。此外,针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的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实问题,为避免因举证不力而败诉,建议被特许人从一开始就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对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费用支付转账记录、宣传材料、货物清单、快递邮单等都要妥善保管。

    而对于特许人,吴献雅法官也同时建议:特许人从一开始就应该有照章执行的意识,及时备案、依法披露;注重自身品牌的培养,真正做到用实力说话,靠品牌取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不能仅仅是收钱了事,而是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做好对被特许人经营活动的培训等工作,使其真正用好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实现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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