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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04-23 11:25:16  来源:  作者:
    小学生遇车祸耽误学习 司机担责赔偿补课费发布时间:2016-08-23 11:10 星期二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吴晓锋 通讯员陈冬梅

    寒假期间,重庆市璧山区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小朱被轿车撞伤,开学后也没法上课,只好请老师到家进行家教,总共花费4500元,法院判决产生的补课费跟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应当由肇事方来赔。据悉,这是该院首例支持在校学生补课费主张的案件。

    2015年2月的一天,徐某驾驶小型客车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小朱相撞,对该起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主要责任,小朱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朱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左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载明休息2月等。后小朱的伤残等级经司法鉴定为十级。此后两个月,小朱因该交通事故受伤休学在家,期间在某教育培训机构补习了语文、数学、英语,均为辅导老师上门补习,费用为每科1500元,合计4500元。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补课费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发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补课费,实为休学损失费用。本案原告在事发时系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小学生,虽事故发生是寒假期间,但出院医嘱载明的休息期间正处于学校上课期间。同时,经查实原告在该期间休学确系腿部骨折所致。这足以说明本案交通事故侵犯了作为未成年人的原告依法享有的受教育权,导致原告无法到学校上课,无法通过学校教育获得相应知识,耽误正常的课程,产生学业损失,原告为弥补损失便须通过其他渠道对该期间耽误的课程进行补习,以跟进学校正常的课程教学进度。为此,原告因弥补学业损失所产生的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属于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理应由被告方赔偿。据此,该院在综合考虑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补习方式的特殊性,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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