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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铁急刹车 “低头族”摔伤主要怪自己

    时间:2017-04-23 11:25:08  来源:  作者:
    地铁急刹车 “低头族”摔伤主要怪自己发布时间:2016-12-19 15:34 星期一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记者 刘吟秋

    时间:2016年12月13日上午9:30

    地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早高峰乘地铁,因列车信号故障紧急停车,低头看手机的苏女士摔倒在车厢,导致颅底骨折。一审法院判决地铁公司承担九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地铁公司只需承担四成责任,苏女士自己不注意,属于重大过失,遂判决地铁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由90%减为40%,赔偿金额由11万余元减少到5.6万余元。

    案情回放

    2015年1月14日,苏女士搭乘的北京地铁2号线列车行至东直门至雍和宫区间时,因信号故障,列车紧急制动导致其摔倒受伤。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苏女士站在车厢中,低头双手握手机,未扶列车内的扶手。

    经医院诊断,苏女士为颅底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她向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三分公司索赔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地铁公司承担90%的责任,赔偿医疗、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地铁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地铁公司认为,苏女士低头玩手机没有扶扶手,且六节车厢里全部乘客只有她一人摔倒,说明其忽视自身安全,存在重大过错。

    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地铁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巨大的不可控的潜在危险,运营方应对乘客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案中,列车在运行中采用循环播放公益广播提醒乘客注意安全,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且地铁是因运行中通过信号无法对周边环境作出判断而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故法院认定地铁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而苏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长时间未扶扶手,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属重大过失。

    据此,二审法院改判地铁公司承担40%的责任,赔偿5.6万余元。

    庭审现场

    当事人长时间未扶扶手是致伤主因

    9时30分,案件开始宣判。苏女士本人没有出庭,由其父亲代理参加诉讼。

    二审查明,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苏女士从在地铁车厢中出现到摔伤长达3分钟内,其站立位置上方即是垂吊的扶手,但其一直双手拿着手机低头在看,没有扶扶手,且注意力高度集中,对于前方乘客下车后腾出来的座位亦未注意。

    事故发生瞬间,苏女士背面一名站立的年轻女乘客亦未扶扶手,因倚靠其身边的亲友而未摔倒。周边其他站立的乘客均手扶扶手。车厢内没有其他乘客摔倒,但较多乘客身体摇晃幅度较大。苏女士属于趔趄式摔倒,而非猝然倒地。

    二审为何改判地铁公司担责四成

    二审法院指出,地铁列车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对于乘客因列车紧急制动摔伤的后果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应由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比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分。

    该案中,地铁在运行中采用自动循环播放公益广播的方式提醒乘客“扶稳站好”,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紧急制动行为构成安全运营事故,亦不能证明相关紧急制动行为系人为误导操作所致,所以,地铁公司对于涉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而苏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长时间未扶扶手,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因此法院认定地铁列车的紧急制动行为和苏女士未扶扶手的行为相结合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后者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苏女士和地铁公司双方过失程度及各自行为原因力大小的比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减轻了地铁公司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

      乘车高峰期要注意自我保护

    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庭长左峰介绍说,近年来,随着地铁运载乘客量大幅增加,乘客与地铁运营企业在客运服务中发生的纠纷有所增多,乘客人身损害事故相对多发,且多发生在早晚客流高峰期间,呈现出伤害性强、赔偿金额大等特点。2011年至2016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地铁乘客人身损害纠纷案件22起,均为二审案件,其下管辖的基层法院则审理此类一审案件63件。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的责任认定主要与乘客自身过失以及地铁运营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相关。

    北京二中院民六庭法官陈广辉表示,如果乘客自身无过失,则由地铁运营方承担责任;如果与乘客自身相关,则根据乘客过失以及运营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定责任比例。

    除乘客和地铁运营方外,如涉及第三方,例如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在地铁设备设施系统内争吵、斗殴等过激行为导致被侵权人受伤,地铁运营方承担的主要是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补充赔偿责任,甚至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地铁运营方与第三方共同责任所引起的损害,由侵权人和地铁运营方承担共同责任。这一类案件通常发生在上下班高峰期间客流大、乘车空间拥挤的时候,被侵权人以站在屏蔽门或通道、楼梯附近的人特别是老弱病残人员、小孩居多。

    此外,如果因被侵权人自身原因造成损害的发生,如乘客故意违反安全规章,擅自进入、穿越、攀爬地铁设备设施造成损害,地铁运营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当一部分乘客缺乏规则意识和安全风险观念,对潜在的风险视而不见,对于乘坐地铁的各种安全要求选择性无视。”陈广辉提醒说,“地铁在乘客输送的各个环节中,不可避免地会伴随着乘客人身损害的风险,广大乘客应学会自我保护,养成良好出行习惯。同时,建议地铁运营方从抓好管理环节、提高运营技术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保障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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