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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官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时间:2017-04-23 11:24:09  来源:  作者:
    最高法统一减刑假释案件裁判尺度执法标准贪官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发布时间:2016-11-16 15:42 星期三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刘子阳

    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内容。

    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坦言,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规定的出台,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统一减刑假释办案理念标准

    记者发现,规定是对2012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完善。

    仅仅4年,最高法为何要在短期内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

    夏道虎解释说,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因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同时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备案。这些规定都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据了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明确要求。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从严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环节责任、严惩腐败行为4个方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新要求、新标准。

    为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央政法委意见精神,最高法迅速出台了一系列贯彻举措,全面推行“五个一律工作要求”,发布减刑、假释程序性司法解释,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大力推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理工作更加规范、透明,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而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减刑、假释的规定过于原则,实际操作问题目前主要靠司法解释细化和明确。

    夏道虎认为,减刑、假释的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例如如何界定减刑、假释性质问题,如何科学设置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以保障刑罚最佳执行效果问题,如何均衡适用减刑、假释以更好发挥假释功能问题,如何完善财产性判项的执行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问题。新规的出台是对这些问题进行统一明确的规范,也是进一步统一减刑、假释工作的办案理念和标准,确保案件办理公平公正的迫切需要。

    六类罪犯从严控制减刑假释

    为澄清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偏差并纠正一些不正确做法,规定在第一条中即明确,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

    夏道虎介绍说,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积极改造罪犯的一种奖励性措施。适用减刑、假释,必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

    据了解,规定的修改严格规范了“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此外,规定新增了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5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短,特别是对一些重刑犯的刑罚执行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等问题,规定通过科学测算,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以便有效发挥刑罚的功能。

    夏道虎告诉记者,规定的修改注重解决司法实践中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难点问题。例如罪犯又犯新罪以及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发现漏罪后,已经实际执行刑期、减去刑期的处理;减刑、假释裁定在再审案件中的效力认定;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与减刑、假释关联等难点问题,这次都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法制网北京11月1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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