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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04-23 11:24:09  来源:  作者:
    警察法大修增设警察用枪规定确有必要发布时间:2016-12-07 12:22 星期三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余守初

    近日,公安部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其中,草案稿中关于警察用枪的规定让人眼前一亮,有助于解决警用枪支管理“一收就死、一放就乱”、一线民警“怕开枪”或“乱开枪”等现实问题,确有必要,值得点赞。笔者认为,草案稿较好地把握了两个辩证关系,在未来的立法、执法过程中,都应当继续把握好以下这两个关系。

    一是现实性与前瞻性的关系。一方面,修法是问题倒逼,要坚持问题导向,但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另一方面,修法要立足长远,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做法,坚持博采众长、补己之短,但不能生吞活剥、照抄照搬,而要立足国情社情警情,坚持实战导向、为我所用。如,现行警察法中关于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规定仅4条,1996年施行至今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也才5章17条,规定较为笼统,设计不够严密,导致实践中民警用枪经常无所适从,引发舆论争议。此次草案稿不仅在篇幅上大量扩充有关规定(第三十至三十六条、五十七条、六十二条、七十条等),而且在内容上也更加严密。既概括了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情形,又明确了不得使用武器和停止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形,既通过第三十五条、一百零三条等保障人权、防止权力滥用,又通过第十、第十一、第七十六条等保障民警依法用枪、有效打击违法犯罪。

    二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一方面,警察法作为上位法,要及时归纳总结实践经验,升格下位法中确有必要的有关规定,同时加强对下位法的立法指导与刚性约束,以确保法治公安建设的稳定性、原则性。另一方面,上位法也不可能大包大揽、规定过细,否则就会牺牲下位法的开放性与灵活性,上位法与下位法要粗细有别、张弛有度、衔接有力,才能避免出现顶层设计的模糊感、衔接不畅的梗阻感、一线执法的焦虑感。如,草案稿第三十五条(警械武器使用必要限度原则)与总则第八条(权力行使适度原则)相呼应,体现了坚持使用最小武力的精神,但不宜规定过细,倒可以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构建警察法、警察用枪守则、警察用枪指南等相配套,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文件、指导性判例(案例)相衔接的法治实施体系。

    具体而言,修改警察法后,应当加强对有关条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及时清理、废止、修改与上位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应当及时修改完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明确使用警械武器的具体情形和相关程序:首先是明确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事先威胁和风险评估程序,针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具体情形,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为一线执法民警提供操作性强的业务指导;其次是明确使用警械和武器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行动指挥程序,细化相关能力测试和资格认证标准,确保相关人员使用警械、武器的专业化水平;再次是明确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事后处置和监督程序,整合公安机关内部与外部监督力量,设立专门的投诉委员会,统一受理核查包括民警涉枪案件在内的群众投诉,切实细化投诉处理的操作办法,规范投诉处理的操作程序。

    笔者以为,公安部如此开诚布公地征求意见,让人看到了为民代言的诚意、与时俱进的精神和规范执法的决心,值得点赞。当然,草案稿还需经过全国人大审议才能通过,还需全警全民严格遵守,才能最终让“纸面上的法”成为“行动中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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