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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04-23 11:23:25  来源:  作者:
    内蒙古高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5月1日起院庭长不再审签未直接参审案件发布时间:2017-04-06 14:23 星期四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史燕龙 王晓东)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召开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全面落实动员大会,就高院机关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进行安排部署,内蒙古高院院长胡毅峰作重要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内蒙古全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大力化解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的广泛认可。但是,司法不严格、不规范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仍然存在,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所以,必须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中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做法,完善审判责任制度设计,着力解决影响审判质效和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真正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会议要求,高院机关作为全区法院的司令部,必须要率先抓好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全面实施,要严格按照《高院机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全面落实的实施方案》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切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会议要求4月底前必须全面完成高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从5月1日起,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本人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改由审判长签发,真正把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自5月1日起,审判管理办公室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判前评查工作职能自动取消,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工作的重点由判前评查转为判后评查。

    据了解,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后,对合议庭运行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和责任划分。一是审判长、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二是院长、副院级领导、庭长应根据法定职责和权限进行审判管理监督,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应当全程留痕、存档备查;三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审判长应对裁判文书是否符合合议庭决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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