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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民拒绝支付案件受理费 上失信名单终履行法院判决

    时间:2017-12-12 22:15:13  来源:  作者:

    信网12月12日讯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诉被告魏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2014年10月20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青岛市市北区安达路某户房屋腾让给原告王某某。案件受理费5268元,由被告魏某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

    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魏某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北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此案。

    立案执行后,市北法院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按照判决书确认的内容腾交房屋,被执行人承诺于2015年5月15日前搬出,得到申请人王某某的同意。后被执行人在5月15日前搬出了涉案房屋,但不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及交纳执行费。市北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5年8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魏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集中曝光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交纳了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将被执行人魏某从失信名单中删除,本案执行完毕。

    信网全媒体记者 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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