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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ETC退费给城市治理带来哪些启示? 专家回应

    时间:2018-01-05 18:44:24  来源:  作者:

    武汉部分市民开始办理城市ETC退费法学专家认为仍有后续问题待依法解决

    武汉ETC“大戏”给城市治理带来哪些启示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6年半之后,湖北省武汉市城市ETC(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的简称――记者注)终于顺应民意,于今年1月1日正式退出舞台。

    2017年9月12日,湖北省委副书记、武汉市委书记陈一新在全市长江大保护工作会议上通报:武汉市委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停止征收武汉市“九桥一隧一路”ETC车辆通行费。

    与媒体报道这条消息时都标注“重磅”相应,武汉市民用刷爆朋友圈的方式点赞新一届市委、市政府的魄力。

    77天后,在当地媒体上发表署名文章时,陈一新称:“武汉‘九桥一隧一路’ETC收费问题,是多年来武汉广大市民反映最为强烈、最为迫切的热点焦点问题,我们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克服重重困难,作出取消武汉ETC收费的决定,办好了一件利民、利城、利国之事。”

    2018年1月2日8时,武汉路桥ETC团结大道服务点前已停满前来退费的车。“终于不用交‘过江费’了,以后武汉三镇可以随便跑了。”退完费,车主李先生说。

    在武汉停征城市ETC之际,《法制日报》记者试图通过梳理呈现其中的法治图景,为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地方政府应当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城市治理提供参考。

    收费听证会上的唯一反对声

    律师钟庆云是武汉城市ETC的坚定反对者。

    2010年6月26日,武汉市物价局组织召开“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收费标准听证会”。19位听证代表中,18位同意或“原则同意”收费,钟庆云是唯一反对者。

    钟庆云认为,提供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是地方政府的法定义务,地方政府不应该作为市场交易行为的一方出现。

    钟庆云建议,应当取消或者推迟收费方案的实施。

    对取消或暂缓实施ETC收费的建议,武汉市物价局称,不停车电子收费方式改革决策前,经过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表明实施ETC收费具有其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随后,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计次收费标准的复函》(鄂价费函[2010]130号),同意武汉市实行城市ETC收费。

    2011年2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第210号公布了《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自当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武汉市的管理办法规定,武汉市城市管理部门是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由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承担。

    2011年7月1日零时,武汉城市ETC收费系统正式启用。

    车主与管理者的“攻防战”

    进入2018年,在众多车主申请武汉城市ETC退款时,武汉车主杨先生“很淡定”――他的车没有装ETC电子标签。

    2015年,购买第二辆车时,杨先生没有去安装ETC电子标签。

    “有朋友出主意‘不装就可以不缴费’。”杨先生说,他的车也确实没有收到过催缴通知。

    武汉市1名顺风车车主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的车辆原来在妻子名下,当初安装了ETC电子标签,后来听朋友建议,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就没安装ETC。

    可是,到2016年,没有安装ETC电子标签的杨先生遇到了武汉市路桥中心稽查大队执法人员的“拦车收费”。

    2016年11月的一个周末,杨先生带着妻子女儿开车从武昌到汉阳。杨先生以70公里的时速途经武汉白沙洲大桥上桥处,一名身着灰色制服的人突然从最左侧车道冲出拦车。

    对方要求查看杨先生的驾驶证,说要查路桥通行费。

    “我当时也想看看,就跟着去了岗亭边,查出欠了3000多元。”杨先生说,他当时想拿回驾驶证,但对方不给,声称要么缴费要么扣证。

    没办法,杨先生只好重新补办了驾驶证。

    针对车主“不装”武汉城市ETC电子标签的行为,武汉市政府部门想了很多办法。

    武汉市的管理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安装电子标签的,责令其安装,并可处以300元罚款。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还成立了专门的执法队伍上路稽查。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度,该中心共稽查追补缴ETC欠费4960余万元,处罚未安装电子标签车辆300余辆,依法办理行政处理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1191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15起。

    2014年,武汉市政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并以第255号市政府令颁布,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征信机构应当将机动车所有人缴纳通行费的情况,依法纳入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那些引发热议的“可疑事”

    “您好!车牌鄂A6B××6,2017年6月通行4次,通行费32元,详情登录……”

    2017年7月4日9时33分,武汉车主刘先生收到这条落款为武汉市路桥中心的短信,并附有该中心官方网址。

    “接到短信后,我努力回忆,6月份确实没有开车过江。”刘先生随即拨打投诉电话。

    武汉ETC客服人员称,经ETC专业人员核查,发现是系统出错,深表抱歉。

    “我希望上级主管部门严查类似错误行为,如属系统错误,涉及面肯定不是本人一辆车。”刘先生说,他希望有关部门能全面核查所有车辆ETC计费情况,看看到底还有多少系统出错。

    除了对系统出错有怀疑之外,一些武汉市民对收费是“还贷”还是“养人”也有不满。

    2011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武汉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ETC收来的费用将优先保障运营费用,然后才是付息和还本。

    按照规定,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每年6月30日之前要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情况。

    直到2015年度公告中,官方才首次将通行费支出细分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其中基本支出5282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性支出3086万元、社会保障性支出71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480万元。

    官方公布的消息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在岗正式职工726人、内退职工35人,劳务派遣职工335人,合计1096人。

    社会公众对武汉城市ETC还有一个质疑是: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是否有行政执法权?

    从官方公布的消息看,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成立于2002年9月,隶属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

    公开资料显示,2002年7月,武汉市委、市政府明确武汉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与武汉城投集团公司实行两块牌子,整体运作。

    武汉城投集团官网公布的消息显示,该公司现有二级单位24家,包括18个企业、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等3个事业单位以及3个非独立法人单位。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也对外回应称,其不是公司,而是行政事业单位,征收的路桥通行费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执法权来自于武汉市城管委(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委托授权。

    行政权力回收应尽早纳入议程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看来,武汉城市ETC的落幕,退费与追缴欠费只是序曲,很多问题还得依法依规走废止程序。

    “征收管理办法是政府令,其出台经过了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依法审查,其废止也应当经过相应程序并向社会公开。”受访法学专家认为,实施细则的废止也需要有权机关及时作出决定。

    2017年10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市长万勇签署第282号政府令,公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两件政府规章,即《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武汉市政府法制办称,因ETC停止征收,所以两个规章也予以废止。

    如今,武汉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的官网上仍有“政策法规”一栏,包含《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根据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实施细则是由征收管理机构也就是武汉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制定,有效期5年。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仍在有效期内。

    行政权力是否要收回、何时收回,是征收管理办法废止后必然要考虑的问题。

    根据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公布的“权力清单”,该中心有三项行政权力,即行政征收权、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各一项,具体分别是“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对机动车安装电子标签和缴纳通行费情况的稽查”“对违反《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ETC通行费停止征收后,对于未缴清ETC通行费的车主,征收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严格依法追缴,以维护通行费征收政策的连续性和公平性。”武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曾对外表示。

    “这意味着,涉及武汉城市ETC的行政权力之收回不是即刻可以实现的。”受访法学专家建议,地方政府应当尽早将依法收回行政权力纳入议程,不能再走“匆匆上马、草草收场”的老路。

    本报武汉1月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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