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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和浩特市中院公开宣判“兴麟系”合同诈骗案

    时间:2017-12-27 16:22:01  来源:  作者:
    呼和浩特市中院公开宣判“兴麟系”合同诈骗案

    图为庭审现场。 石恺 摄

    中新网呼和浩特12月26日电 (张林虎 王晓霞)26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兴麟公司一分公司)、内蒙古恒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陈某某等22名被告人合同诈骗罪一案公开进行宣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兴麟公司一分公司、恒泰公司在呼和浩特市成立后,虚构在一定期限内能够为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等房屋办理过户和银行贷款手续的事实,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定金、首付款并违规打入公司使用的个人账户,后又按照中国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部的要求,将所收款项一部分转至总部账户由总部支配和使用,一部分经总部同意用于兴麟公司、恒泰公司拓展分支机构和发放人员工资等运营支出或退还前期购房者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和违约金等费用。

    图为呼和浩特市中院公开宣判“兴麟系”合同诈骗案 。 石恺 摄

    图为呼和浩特市中院公开宣判“兴麟系”合同诈骗案 。 石恺 摄

    截至案发,兴麟公司一分公司收取但未退还购房者的款项数额共计人民币7496.75万元,恒泰公司收取但未退还购房者的款项数额共计人民币3822.56万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兴麟公司一分公司、恒泰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相对人钱款,在案发前分别造成各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7496.75万元和人民币3822.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陈某某等5人分别作为兴麟公司一分公司、恒泰公司的总经理、业务副总及外务副总,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运营起组织、领导、决策作用,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武某某、郝某某2人作为兴麟公司的业务经理,被告人张某某等15人分别作为兴麟公司一分公司、恒泰公司的业务主管,积极参与犯罪,系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兴麟公司一分公司罚金人民币70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恒泰公司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3年到15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到60万元不等;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等3人免予刑事处罚;并判决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兴麟公司一分公司、恒泰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返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巴某某、甘某某不服,当庭提出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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