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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贪官上诉后由无期改判14年 媒体:罕见

    时间:2017-04-19 23:41:57  来源:  作者:

      正厅级贪官被判刑后不服判决,二审后改判。

    广东贪官上诉后由无期改判14年 媒体称其罕见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省海洋与渔业局原党组书记、原局长李珠江受贿案二审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量刑应作相应调整,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李珠江的案子已经持续了4年时间。

      早在2013年4月,他就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并于两个半月后被“双开”。

      其“双开”通报称,其“在省海洋与渔业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

      一年多后的2014年9月,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珠江一案:其多次收受邝某文、陈某财、李某甲等7名私企老板贿赂钱物计人民币507万元、港币131万元、美金1万元以及奔驰轿车一辆、浪琴表一块等,犯有受贿罪,判处李珠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94万元上缴国库。

      其中,李珠江的几笔受贿,是为了两个“女朋友”――叶某英和李某燕。

      他在供述中说,2009年6月,叶某英对他说想在珠海买房,首期付款有困难。李珠江随后发信息给商人李某甲,李某甲给叶某英汇了20万元。几个月后,叶某英再次要钱,李珠江又让李某甲汇了20万元。

      李某甲则又把李珠江另一个“女朋友”李某燕“捅”了出来:李某燕原是一家酒店的部长,李珠江曾打电话给他,借了5万元给李某燕开店,这5万元事后没有还。

      判决结果下来,李珠江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不服判决的李珠江,列举了三大理由:

      一、他辩称自己有自首情节,在第一次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时就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且有立功表现,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商人陈某财行贿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为司法机关提供了侦破行贿案件的重要线索;

      二是他认为两笔50万、60万元的行贿都是跟商人借款、民间借贷,“不是受贿的钱财”,另外还有一笔数额不符;

      此外,他还辩称自己在2009年10月份不再担任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之后,收受的礼金不能认定为受贿款。

      基于以上理由,他请求二审法院对他依法“减轻从宽处罚”。

    二审时,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修订后的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调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上诉人的量刑应作相应调整。

      二审时,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修订后的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调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上诉人的量刑应作相应调整。

      同时法院认为,李珠江在办案部门掌握其受贿事实并对其采取调查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向办案部门交代部分办案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大部分赃款,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由此,法院改判李珠江有期徒刑14年。“政事儿”注意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措辞变为“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修订后的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量刑有哪些调整?

      在2015年11月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九)》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刑法九实施后,量刑由以前规定的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为数额加情节的标准,这就是李珠江改判的依据。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梳理发现,十八大后,贪官在一审宣判后不服,上诉后改判的案例,少之又少。

      在“大老虎”中,薄熙来在2013年9月一审被判无期后,不服判决递交了上诉状。当年10月25日,山东省高院对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另一个则案例是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2014年12月,福州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陈柏槐滥用职权、受贿一案。庭审中,陈柏槐当庭翻供,但法庭最终确认了检方的指控。2015年4月,陈柏槐被判有期徒刑17年。

    陈柏槐

    陈柏槐

      此后陈柏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当年8月,福建省高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在省部级以下的落马官员之中,除了李珠江,还有几人上诉后,量刑也获得了变更。

      2015年3月,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因受贿30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廖小波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廖小波检举了广西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和钦州市原副市长张鸿的职务犯罪案件,被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2015年11月,广西高院将其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

      不过,还有落马官员上诉后不仅没减刑,反而加刑的,比如佛山市禅城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原所长徐明显。

      2014年3月,徐明显因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数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一审判决后,徐明显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2015年1月,佛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对这个判决结果,不仅徐明显不服,检方也不服,认为对徐明显的玩忽职守罪应定性为滥用职权罪,其自首情节并因此减轻处罚有误,“对徐明显的量刑畸轻”。

      2014年11月,佛山中院再审此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于2015年7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徐明显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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