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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05-04 00:27:19  来源:  作者:
    承租方拒不履行不腾地 法院强制执行没商量发布时间:2017-05-03 17:49 星期三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洪泽文

    强占公司场地不腾退,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一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法院多次工作无果,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近日,洪泽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依法强制执行并结案,被执行人满某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据了解,满某于1998年与洪泽区高良涧街道水产养殖公司达成口头租赁协议(未签订书面协议),将该公司位于高良涧街道钱码村(洪泽湖大堤)约3.5亩场地承租,用于水产养殖。承租期间,满某私自搭建了1493.87平方米的简易棚,用于鸽子养殖。

    2014年4月,出租方向满某提出解除协议要求,并送达书面通知,告知其应于2014年5月5日前清理场地及附属物,并将承租场地交还公司。满某提出补偿要求,双方就补偿标准未达成共识,后高良涧街道水产养殖公司于2015年4月向洪泽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该院审理,判决满某将鸽场内的设施和产品迁出,拆除建筑物和附着物,将鸽场交还给高良涧街道水产公司。满某不服法院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满某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高院经审查,决定对本案不予再审。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及时向满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材料,要求其于15日内履行判决。执行法官多次传唤其至法院谈话,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向其宣讲法律,但满某仍未履行。今年4月6日,该院在满某承租场地张贴了强制执行公告,限其在三个工作日内主动履行,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4月12日下午,该院再次传唤满某谈话,责令其履行义务,满某均表示无法主动履行。遂该院决定对满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

    4月25日,满某在拘留所中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主动搬迁鸽场及相关附属物。次日,该院提前解除满某司法拘留措施措施。后满某提出人手不够,该院协调人员、机械协助其搬迁。起初,满某表示一定主动履行,配合相关人员拆除了私自搭建的简易棚。拆除后,满某提出没有联系到收购鸽子的商家,该院又帮其联系买家,但满某在与买家价格商定后又反悔,将鸽子、鸡等鲜活物滞留场地,主动履行意愿消失。4月26日、27日,该院又两次限令其将鸽笼、鸽子等搬出场地,被执行人满某无视法院限期要求,拒不履行也不到现场,该院遂邀请公证人员到场,对满某鸽场的鸽子、鸡等鲜活产品委托相关机构依法变卖,提存价款,现该案已依法强制执行并结案。

    最终,被执行人满某因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洪泽法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正在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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