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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信贷员工作失职对冒名贷款违法发放获刑

    时间:2017-09-08 20:42:43  来源:正义网  作者:李蕾 郑万东

    正义网淮北9月8日电(通讯员 李蕾 郑万东)近日,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被法院一审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系淮北市某银行下属支行信贷员,2007年3月14日至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张某某、孙某某等11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该11人的身份信息,从该支行贷款每人3万元,期限一年,共计33万元,刘某某将该33万元贷款私自借给马某某用于营利活动。2007年7月16日,马某某将33万元本金及利息还给刘某某,刘某某没有将贷款归还该支行,又私自将该笔贷款中的钱借给石某某、黄某某等人。贷款到期后,由于石某某、黄某某等人没有将钱归还刘某某,刘某某利用“结息换据”的方式延长该笔贷款期限,直到2010年6月15日,刘某某用其妻子王某某的身份信息从银行贷款30万元将该贷款中的30万元归还,剩余3万元于2014年5月归还。

    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资信情况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及信用等级、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且贷款人未到现场签字、盖章的情况下,违法发放贷款共146笔,已收回17笔,造成损失贷款共计129笔,造成该银行本息损失共计8365415.1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贷款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刘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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