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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许经营纠纷存四争议点 夸大预期收益难构成欺诈

    时间:2017-04-23 11:22:24  来源:  作者:
    特许经营纠纷存四争议点 夸大预期收益难构成欺诈发布时间:2017-04-21 16:40 星期五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王芳 见习记者王泽艳 日前,北京西城法院举行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针对被特许人作为原告以欺诈为由起诉解除或撤销特许经营合同的案件占绝大多数的情况,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特许人夸大预期收益难以构成欺诈。

    据了解,北京西城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发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存在合同性质怎么定、加盟费用怎么算、欺诈理由怎么认和剩余货物怎么退等四大争议焦点。

    关于欺诈理由如何认定的问题,该院负责人指出,特许经营对于特许人来说属于商业行为,其在对外推广项目的过程中,会通过一系列的商业推广形式对公司发展、项目前景等内容进行一定的夸大,但这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和虚假宣传。

    现实中不乏特许人宣传盈利拉拢被特许人的情形,这是否一定构成欺诈呢?对此,该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特许人在推广宣传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广告或者宣传手册等资料,通常应视为要约邀请,但特许人就特许经营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对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的,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说明和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盈利问题,的确存在特许人故意夸大预期收益的可能性,但任何商业经营都是存在经营风险的。一般来说,夸大预期收益难以构成欺诈。

    对于另一争议焦点——合同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该负责人认为可以从“特许经营”名称的角度进行理解和把握。“特”指“独特的经营资源”,特许人应当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独特的经营资源。“许”是指“许可”,特许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地授权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经营资源。“经营”两字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是指“经营模式”,被特许人应当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特许人一般对被特许人经营活动要有一定的监督或指导;特许经营活动中的经营模式一般具有标准化、规范化、统一化特点,包括在店面环境或形象、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标准、操作流程等等,均由明确的要求。另一方面是指“经营费用”,特许人需要向被特许人支付一定的特许经营费用。

    关于加盟费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直接约定特许经营费用,也可以通过约定货物返点、盈利提成、培训费等其他形式获得特许经营收益。对此,该院相关负责人提醒大家,并不是各种名目的费用都能被认定为“特许经营费用”,需要结合当事人所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中具体条款,并依据《条例》和《合同法》进行综合判断。

    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令解除或撤销合同后,还应告知当事人可就特许经营费用、产品设备、经营资源的处置等事由请求一并处理,但当事人坚持另行处理的除外。但实践中,由于经营活动中涉及的货物数量往往很多,再加上多数被特许人没有妥善保管货物,甚至在双方出现争执或起诉到法院之后,仍在销售或处理货物,特许人又会以货物损毁、影响二次流通为由不予认可,导致货物清点难度很大,致使剩余财物怎么退成为此类案件的又一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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