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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04-23 11:22:21  来源:  作者:
    一文读懂:法院院庭长权力清单、办案准则发布时间:2017-04-18 14:41 星期二来源:法制网

    编者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 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就完善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院庭长办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两《意见》5月1日正式施行。

    在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当下,各级法院院庭长备受关注,他们手握哪些权力?岗位绩效如何考核?办案类型和数量又有何要求?为此,小编贴心为您奉上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办案手册”,带您快速get要点!

      ●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

    ◆禁止项

    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

    ·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职责项

    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

    ·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

    ·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

    ·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

    ·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

    ·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

    注意:①院庭长可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

    ②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有权项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庭长:

    ·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决定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应当项

    院庭长:

    ·应当通过特定类型个案监督、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查看案件评查结果、分析改判发回案件、听取辖区法院意见、处理各类信访投诉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裁判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不统一的问题;

    院庭长收到涉及审判人员的投诉举报或者情况反映的:

    ·应当按照规定调查核实。对不实举报应当及时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查证属实的依纪依法处理;

    ·所涉案件尚未审结执结的,可以依法督办,并按程序规定调整承办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审判辅助人员。

      ●院庭长办案手册

    ◆指标一:办案类型要求

    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指标二:办理形式要求

    包括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

    ◆指标三:办案数量要求

    ◆指标四:不能代替、冲抵办案的情形

    ·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

    ·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

    ·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应计入工作量,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办案数量。

      ◆办案情况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应公开接受监督:

    ·各高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每年度辖区各法院院庭长办案量的测算核定,逐月通报辖区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其他入额院领导的办案任务完成情况;

    ·各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本院庭长、副庭长办案量的测算核定和定期通报。

    ·上级法院应定期对下级法院院庭长办案情况开展督察,对办案不达标的要进行通报,存在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

    ◆考核不达标退出员额

    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绩效应当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监督范围。院庭长年度办案绩效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应当退出员额。

    (法制网王泽艳综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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