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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04-23 11:25:17  来源:  作者:
    女孩在图书馆坠亡 家长索赔被法院驳回发布时间:2016-08-27 10:53 星期六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李羚蔚 梁伟

    小玉在乌鲁木齐市某图书馆看书时,意外坠楼身亡,她的死引发了家人和图书馆长达一年的纠纷,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小玉是北京某大学大一学生,2015年10月11日,大学的老师联系小玉的母亲张莹说,小玉有点精神失常。张莹立即赶到北京,发现女儿老是觉得有人要下毒害她,给她什么东西她都不吃,总觉得有毒。经当地医院检查,小玉被诊断为被害妄想症。

    同年11月,小玉出院,被母亲张莹带回乌鲁木齐。之后,小玉的精神状态恢复正常,张莹认为女儿已经痊愈。

    同年12月26日,小玉带着作业和妹妹小云来到乌鲁木齐市某图书馆看书写作业。当日11时,小玉一人去洗手间,小云久等姐姐不归,拨打电话也无人接听。

    14时许,张莹赶到图书馆,与图书馆工作人员共同搜寻小玉的下落,图书馆工作人员调取监控发现,出口并没有小玉离开的记录,张莹当即拨打110报警。

    21时许,图书馆工作人员在图书馆旁边地下车库的通道附近找到坠楼的小玉,警方控制现场并联系医生抢救,半个小时后,小玉经抢救无效死亡。乌市公安局水区分局调查后,排除他杀可能。

    事发后,张莹认为图书馆没有尽到保证女儿安全的义务,今年5月,她将图书馆起诉至法院。

    今年6月29日,乌市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上,张莹认为,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及提供帮助的法定义务,可图书馆未尽到此义务,造成女儿坠亡的严重后果,请求判令图书馆支付丧葬费36735.5元、死亡赔偿金464280元。

    图书馆则辩称,图书馆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小玉的死亡与图书馆无因果关系。小玉失踪后图书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搜寻,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小玉因精神疾病在北京住院治疗一个月,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莹未尽到监护义务,应对其女儿死亡承担全部后果,且小玉是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图书馆是公益机构,不应当过度加重其社会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图书馆六楼卫生间窗户高度及设计符合国家建筑安全和消防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如非个人主观原因实施攀爬窗台的行为,不可能失足坠楼。小玉作为成年人,应清楚其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其从窗户坠楼身亡,是其主观因素造成的;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不知小玉精神异常,不具有特别提高防范措施、专门的人身安全监管义务。同时,图书馆在安全保障方面对小玉坠楼事件不存在过错,小玉的死亡与图书馆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作为一般侵权,亦不适用无过错原则。

    近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莹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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