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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营商设"靓号"门槛合理吗?专家:侵权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时间:2018-11-17 17:49:36  来源:正义网  作者:郭荣荣

    【原标题:手机“靓号”该如何规范】

    曹兴权

    邱宝昌

    门诊问题:

    运营商设置手机“保底”消费合理吗?

    门诊专家: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曹兴权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 邱宝昌

    专家观点:

    ◇运营商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告知使用此号码的权利负担,如几年内不能更改以及服务费的收取额度,如果未尽到告知义务,则该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手机号码本身并不具备价值属性,“靓号”和普通号享受的服务是一样的,要倡导理性消费。

    ◇运营商本身是很难主动作出改变的,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出手。

    据新华社10月9日报道,广东电信用户兰晓月数年前和家人一起办理了家庭套餐,她使用的是套餐中的副卡。几个月前,在办理过户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号码以8结尾属于“靓号”,除了缴纳每月的主副卡套餐费用199元以外,副卡还需要额外缴纳39元最低消费。兰晓月表示6年前办理号码时未签订过与“靓号”有关的协议。对此,工作人员解释说6年前开户时还没有出台“靓号”最低消费的有关规定,但现在有了。近年来,手机资费合约引起的消费纠纷很常见。记者了解到,一些手机序列号被设定成了“靓号”或“吉祥号”,而购买这样的号码一般都存在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的保底消费、预存话费、最低消费、合约期等限制条件。“靓号”要求预存话费、设最低消费等到底合不合理,应如何规范?

      侵权格式条款可认定为无效

    上述消费者的遭遇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同情和共鸣。据2018年9月22日《北京日报》报道,国务院第八督查组在北京、天津等地明察暗访,发现运营商依然存在资费标准不公开不透明、对消费者进行选择性告知、套餐费用所包含的隐含条款、附加条件往往不予提示等问题。

    在某运营商官网上,记者看到,“靓号(号码)/套餐”服务被放在了页面显著位置。在“靓号”区随机选一个号码点入,就会发现,想要购买号码需先选用188元或288元的任我用套餐。记者致电询问时,工作人员表示如需购买“靓号”,必须先选套餐后购号码。记者继续下拉页面,却未找到套餐使用多久可进行更换的提示说明,只在资费内容下注明:当前促销价格为188元/月、288元/月,优惠期至2018年12月31日,活动结束后将按258元/月、458元/月计费。当记者询问详情时,工作人员解释说,合约到期后,即可更换套餐,在12月31日之前,用户会收到是否更换等提示信息。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认为,运营商有权利对自己提供的服务类商品进行适当的产品设计,并通过合同进行规定。他强调,运营商必须遵守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本身的限制性规定。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必须向消费者明确告知使用此号码的权利负担,如几年内不能更改以及服务费的收取额度,如果未尽到告知义务,则该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运营商如果未将产品的真实情况完全告知消费者,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邱宝昌补充说,运营商应把每个月交多少钱,交多长时间,能不能把“靓号”用一段时间然后改成一个普通套餐等情况都告知消费者,以便消费者选择。

    “随着科技的进步,移动通信系统在不断地更新换代。如果把一个套餐的服务时长设定为20年或20年以上,显然不合理,该类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其内容无效。”邱宝昌指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靓号”不应成为运营商私有物

    “十几年前在营业厅十块钱办的卡,ABAB号,没有最低标准套餐。去年想换套餐,被告知属于“靓号”,只能上调不能降。”很多网友都表达了这样的困惑,为什么自己的号码突然就被运营商“选中”,成为了所谓的“靓号”,运营商是根据什么把手机号分成三六九等的?

    记者发现,网络百科把“靓号”划分为6大类,共包含12个别类,多是有规律的排列、顺口或重复排列、组合循环。某运营商官网上,设有7类尾号选号规则,另设有9个谐音选号。有的号码覆盖更为全面,不仅区分出主题,还设立了10个尾号、11个谐音规则,另设立了以177和199开头的“靓号”专区。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人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运营商从码号资源中划分“靓号”行为具有主观性、随意性、无边界性。

    “码号资源属于国家财产,‘靓号’不应成为某个运营商的私有物。”邱宝昌指出,电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运营商通过付费获得使用权。《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拍卖用户码号资源,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记者了解到,现实中,运营商往往会给不同的号码设定不同需求,比如最低消费、预存话费,形成不同门槛,让用户选择,号码越好,套餐等费用越高。业内专家表示,有的就是运营商为获利而打出的“擦边球”,属于变相收费。

    “相关通知规定,运营商按占用码号的数量缴费,不得转嫁到用户身上。”邱宝昌认为,手机号码本身并不具备价值属性,“靓号”和普通号享受的服务是一样的,擅自为“靓号”使用设定门槛,显然有违公平交易原则。而且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本身就不应买卖。目前运营商实际上是在进行一种牟利,尽管说的是“使用”,但其实有买卖性质,涉嫌违规。无论是普通号码还是“靓号”,资费标准都应遵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由双方予以协商确定,对于“靓号”,运营商无权单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但是,也有专家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靓号”收取费用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关键是不宜长期反复收取。最重要的是,消费者在购买“靓号”服务时,其知情权和选择权必须得到保证。也就是说,“靓号”的市场价值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体现,而不是以隐藏条款、反复收费等形式给消费者带来困扰。

    市场监管部门需主动发力

    记者发现,除了运营商环节外,网上也存在不少以经营“靓号”为主的网站,一些网店里也有不少出售“靓号”的信息,其中贩卖的“靓号”价格动辄几万、几十万。出于特殊寓意、自身名片推广、收藏等需求,手机“靓号”成为了消费者追捧的对象。曹兴权表示,个人与个人之间,不能进行直接的号码交易,必须经过电信服务商的认可,做出合同的概括性转让。双方之间需要持身份证到运营商处变更代理关系。

    在邱宝昌看来,运营商作为手机“靓号”出售方,推波助澜地去宣传“靓号”,是对科学理性消费的一种误导,天价手机号的存在更会扰乱市场,引发强制交易和捆绑销售等问题。有专家表示,如果工信部发现某个运营商在高价卖号,就应停拨码号资源;如果工商税务部门发现了相关情况,就可以处罚。

    “如果市场未做到有效监管和惩处,运营商本身是很难主动作出改变的,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出手。”邱宝昌提示消费者,一定要注意看最终签在纸面上的合同内容。“不要只听经营者怎么说,要把合同看清楚。每个月何时交费、交多长时间、中间能否终止等都应该考虑,做到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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