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会新闻 > 法制新闻 > 民事检察办案记|拒不认可判决 检察官深挖隐情化解矛盾
  • 民事检察办案记|拒不认可判决 检察官深挖隐情化解矛盾

    时间:2018-10-27 15:07:25  来源:正义网  作者:刘文刚 孟艳芹

    “检察官,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错误,我不接受!”薛某情绪激动地对检察官说。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中,发现一件“怪事儿”,当事人薛某长期不服判决,检察官虽多次进行释法说理工作,但其仍拒绝接受法院判决。

    承办检察官觉得此案必定另有隐情。为进一步办理好本案,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检察官采取了“渐进式”审查,通过查询、接待、谈话、审查卷宗等方式,终于挖掘出了案件的矛盾根源。

    为入学“假”买学区房 离婚时真要分房产

    薛某与王乙是夫妻,二人的孩子现已到了入学年龄,但他们的房子却不在某学校学区内。王甲是王乙的哥哥,其房子恰好在该学校学区内。王乙为解决孩子的就学问题,欲借大哥王甲的房子为孩子办理相关手续。

    两家商量好以后,王乙与大嫂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此事告知了妻子薛某。合同签订后,郭某并未向王乙要过购房款,王乙也未向郭某支付购房款。在郭某协助下,涉案房屋过户到了王乙名下。一切办理妥当以后,王乙之子亦顺利办理了就学手续。

    然而,在房屋过户后的第二年,王乙与妻子薛某离婚。郭某欲取回房屋,薛某却不同意了。因王乙长期在国外工作,无法办理相关手续,郭某遂向法院起诉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郭某认为,王乙和自己本来就没有买卖房屋的打算,只是王乙为了帮助孩子入学才签的合同,现在郭某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凭啥薛某不同意?

    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薛某突然提出“为了防止王乙擅自处理涉案房屋,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其与王乙共同所有”的诉求。法院经审查认为,结合王乙与薛某孩子的就学情况及王乙在合同签订后未交付房款等事实来看,该案买卖涉案房屋并非郭某与王乙的真实目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因不具备合同有效的基本构成要件,当属无效,故王乙应当将涉案房屋返还给郭某。

    判决后,薛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被驳回后,薛某仍不服,便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申请也被驳回。于是,薛某向检察机关提起监督申请。

    不服判决执意上诉 检察官揪出背后隐情

    薛某来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情绪激动,就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薛某认为,即使他们为解决孩子上学而与郭某签订买房合同,那也是真实合法的交易目的,而且本案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薛某表示拒不接受上述裁判文书,并表示将继续上访直至解决此事为止。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了薛某的申请监督理由,审查了薛某提交的监督材料,向法院调取了审判卷宗并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经审查认为,法院查明事实清楚,结合案件情况所作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承办检察官虽然多次与薛某进行谈话,对其深入讲解了案件相关法律知识,做了充分的释法说理工作,但仍未取得薛某的认可。

    承办检察官不明白,既然法院判决没有问题,薛某为何一再上诉、上访呢?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检察官把关注点聚焦到了薛某的家庭情况上来。经调查了解到,薛某之所以不服判决,并不是因为表面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是因为经济压力。薛某与其丈夫王乙离婚后,对离婚后财产仍留有纠纷未解决,王乙不仅长期拖欠孩子抚养费,亦缺乏对子女关照,薛某一人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压力较大。

    发现案件根本矛盾所在后,检察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与王乙进行了联系沟通。经调查发现,王乙因工作原因,需要长期派驻国外工作,对家庭照顾多有不周。夫妻二人感情出现矛盾后,王乙未能及时补救,他自己亦深表亏欠。为此,检察官转而有针对性地对王乙进行了说服教育,让其从维护其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及时处理好与薛某之间遗留的财产纠纷问题。最终,王乙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履行了义务,双方达成和解。

    根本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后,薛某向检察院撤回了监督申请。至此,薛某不仅完全接受了案件处理结果,还不停感谢检察院“把群众的事放在心上”。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