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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贾敬龙案自首的证据解析

    时间:2017-04-23 11:24:11  来源:  作者:
    贾敬龙案自首的证据解析发布时间:2016-11-14 14:57 星期一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马斌

    贾敬龙案的自首问题,剧情是逐渐反转的。最初,很多人认为贾敬龙构成自首,随案情逐渐明朗,开始有人明确指出贾敬龙不构成自首。现在,即便有教授仍认为贾敬龙构成自首,但已开始论证即便贾敬龙不构成自首,也属坦白。

    我也学了几年法律,想在这里进行一下分析。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贾敬龙作案后被群众抓获,是否构成自首,要考量三点:是否“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自动投案是否在犯罪后;投案是否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

    首先,“自首短信”不能证明贾敬龙有自首意向。贾敬龙供述,其在案发前6个小时就编写了给亲友的“自首”短信。其一,贾敬龙编写短信是在案发前6个小时,不能证明犯罪后其具有主动投案的意思。其二,短信发送对象限于贾敬龙的亲友,不是公安机关,不能证明贾敬龙有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的意向。第三,贾敬龙在作案后并未发送该短信,无法证明贾敬龙编写了该短信就一定要发送出去。

    其次,贾敬龙驾车逃离现场不能证明是去自首。辩护人提出,贾敬龙逃跑的路前方有派出所,开车很快就能到,贾敬龙身上钱不多,车里油不多,可印证贾敬龙准备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贾敬龙自己说上二环路后再逆行几分钟就到。但是,请注意,贾敬龙经过长期预谋后作案,包括为了能够快速逃离现场而购买车辆,开枪杀人后迅速驾车离开现场,不仅没有发送事先编写好的“自首短信”,也没有拨打110报警,还开枪拒捕,试问主动投案的意愿何在?对贾敬龙辩称驾车逆行,直接就是漠视公共安全,根本无需回应!

    再次,贾敬龙前女友的证言并不能证明贾敬龙要向公安机关投案。贾敬龙供称其打电话告诉前女友杀了被害人何建华,并给前女友说自己要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其女友吕某某的证言证明,贾敬龙打电话时只说杀死了被害人,之后就没有声音了。故贾敬龙的该供述没有证据印证,不足采信。

    最后,贾敬龙作案后驾车逃离现场、被群众抓获以及交给到场民警时,均未声称、主张其要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有学者提出,贾敬龙可能是被现场群众追捕过程中没有时间实施上述行为。在此不敢苟同!贾敬龙无论是在哪一个时间节点,都有时间和机会来表达主动投案意愿的行为,行为很简单,高呼自首并在现场等待即可,甚至可以边跑边声明。但贾敬龙有时间给前女友打电话,都没有做出上述行为,怎么能证明贾敬龙有主动投案的意愿。

    综上,法律规定自首要求犯罪后主动投案,根据在案证据,贾敬龙犯罪前虽编写了短信,但未发送;其作案后到被抓获前,也没有向外界表示其要投案自首,无法证明犯罪后有投案的主观意愿;其作案后驾车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也不能证实系在投案自首的路上,故主客观相结合,无法认定贾敬龙被抓时系主动投案,依法不能认定构成自首。退一万步,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是一定就得从轻判处,药家鑫案就是先例,相信法院更加专业地考虑了种种情节和情况,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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