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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服刑期间再伤人 狱内减刑成泡影

    时间:2018-09-30 12:33:39  来源:正义网  作者:蔡俊杰 赵娟

    正义网宁波9月29日电(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赵娟)为争取减刑,杨某认真改造并成为了生产线线长,却因一时冲动,踢伤了不能服从指挥完成生产的李某。近日,由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余姚市人民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今年3月26日,被告人杨某在宁波市黄湖监狱生产区劳动现场,因生产问题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一时激愤用脚将被害人李某胸部踢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检察官,我本来马上就可以减刑了,马上就可以见到我奶奶了,我奶奶已经90多岁了。”杨某见到余姚市检察院检察官时,泪眼婆娑的说,自己中专毕业后主动去部队服役,并自修了大专,服役期满后回到安徽老家工作,2009年选择下海到宁波做生意,本是家人的骄傲,却因“惜财”入狱,给自己增加了难以抹灭的污点。“为了争取减刑,我苦练技术、搞好生产,后来也顺利当上了生产线线长,本以为很快就可以减刑回家了。”杨某说。

    检察官在向杨某送达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同时,也劝导杨某吸取教训,认真改造,争取正在办理的案子从轻处理。“检察官,我现在被高度戒备管理,每天脑子里想很多事情,也一直在对我这次打人的事情进行反思,我是减刑心切,太想把生产搞好了,看到李某不能服从指挥完成生产,我一时冲动踢了他一脚,没想到会造成他几根肋骨骨折。”

    检察官通过与双方的交流,了解到被害人李某希望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罪犯杨某也希望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于是通过监狱进行协调。随后,杨某积极赔偿了李某的经济损失,李某也对杨某出具了谅解书,为杨某从轻判决争取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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