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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检察机关司法公开点亮美好生活

    时间:2018-08-25 18:35:09  来源:正义网  作者:

    公开,不仅是促进司法规范、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司法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公开听证、公开审查、公开答复……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司法公开的步伐愈发坚实有力。

    公开公正,点亮美好生活

    庭审现场变普法课堂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俗话说“水火无情”,一个小小的疏忽就有可能酿成大祸。为了促进当地群众绷紧森林防火这根弦,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近日,灵宝市检察院联合灵宝市法院对一起森林失火案在案发地朱阳镇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该镇干部群众400余人参与了旁听。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刘某表示接受判决结果。

    今年3月28日下午,刘某在自家玉米地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地边荒草中,引发朱阳镇周家河村晋家河二组后芝麻岭山坡着火。经鉴定,该区域过火林地为未成林造林地,过火林地表面积72.9亩,现场过火树种为侧柏幼树及部分灌木,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

    庭审中,公诉人举证有条不紊、质证条理清晰、辩论沉稳应对,并当庭就失火罪的犯罪构成、发生原因、预防措施及社会危害等内容以案释法,给刘某及旁听的镇村干部和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庭审后,灵宝市检察院公诉局干警事先准备好的相关法律案例、环保知识等宣传展板吸引了前来听审的群众关注,该院检察官在向过往群众发放法治宣传资料的同时,以《预防违法犯罪享受幸福人生》为题给大家上了一堂微型法治教育课,并现场解答了大家的疑问。

    “通过今天这种公开庭审的形式,我们直观地认识到了火烧田间土坎和荒山荒坡的严重后果,也认识到了保护青山绿水的重要性。这样的普法课堂,以后我还要来。”护林员王临江旁听完庭审后深有感触地说。(通讯员孙海龙 赵琳)

    亲身感受司法公开透明

    【嵩县人民检察院】

    “我是第一次参加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进一步加深了对检察工作的认识和理解,感受到咱们县检察院的司法公开和透明。”近日,嵩县检察院在该县大坪乡大坪村对郝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听证,县人大代表朱丽珍在听证会后对承办检察官吕建祥说。

    今年2月9日下午,大坪村村民郝某等人因民事纠纷未得到解决,强行将某社区的电动伸缩门毁坏,鉴定价值为1.45万元。后郝某被该院批准逮捕。案发后,郝某的亲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重新为该社区安装电动伸缩门,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郝某家属遂向该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请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当天的听证会由吕建祥主持,大坪乡政府代表、嵩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代表和部分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大坪乡大坪村两委代表、有关村民代表参加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吕建祥向参会人员宣布了公开审查的目的和程序,介绍了本案案情,检察官陶变果介绍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律规定以及受理该案的具体情况;检察官冯贵卿宣读了看守所出具的郝某羁押期间的表现材料、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

    “为了我儿子的事情,你们专门来到我们村开这个会,我们也跟着学习了法律知识,认识到孩子做了错事,犯了法,以后我会多教育他。”郝某70多岁的母亲感激不已地说。

    嵩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郝某平日表现良好,没有违法行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郝某家庭经济困难,家中还有年迈多病的母亲及幼儿需要照料,建议嵩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6月27日,嵩县公安局采纳该院建议,对郝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通讯员储涛)

    不捕背后的司法温情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感谢检察官为这个案件所做的工作,这个处理结果我很满意,孩子难免会犯错,我也希望能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愿意谅解。”8月10日上午,开封市鼓楼区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启动逮捕公开审查程序,犯罪嫌疑人家属当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也在选择谅解后深有感触地说。

    今年7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一家手机维修店维修手机时临时起意,趁店员不备将柜台内的2部二手手机偷走,经鉴定价值2850元。鼓楼区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王某一案时,为充分了解、客观评价王某社会危险性程度,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决定启动逮捕公开审查程序。

    公开审查现场,侦查人员认为,王某盗窃数额已达到河南省关于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2000元以上,涉嫌盗窃罪,且辍学在家,家庭教育欠缺,建议对其批准逮捕。辩护律师则认为,王某刚满18周岁,且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正处在学习知识的最好年龄,又有固定住所,无社会危险性,建议对其不批准逮捕。被害人也提出,根据手机市场降价及手机磨损情况,要求王某赔偿1000元并予以道歉,同时希望王某家人能吸取教训,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承办检察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王某父亲当场赔偿被害人1000元并真诚作出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

    经综合评定,该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对王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王某虽然已成年,但心智尚未成熟,行为出现偏差,家长要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开封市人大代表、蓝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丁玉珍说,希望办案机关多些帮教措施,让孩子更好地成长。(通讯员刘红梅)

    教育两个人,救了一个家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一次训诫会,教育了两个人,挽救了一个家庭,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你们检察官有道义有担当,使冰冷的法律有了温情,我给他们点个赞!”近日,新安县检察院举行的犯罪嫌疑人小宝(化名)盗窃案不起诉宣教训诫会结束后,全程参与案件办理的代理律师冯全丽深有感触地说。

    今年4月,新安县检察院受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小宝和母亲持银行卡到ATM机上取钱时,发现他人的银行卡遗忘在ATM机中,小宝从该卡上取出3000元交给母亲。案发后,小宝母亲退回赃款。小宝作案时未满18周岁,其母亲是同案犯(案发后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将二人分案起诉。

    详细阅卷后,承办检察官陈振坤适时启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犯可能性评估程序,联合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对犯罪嫌疑人再犯可能性进行综合考量和风险评估,认为小宝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小宝平时表现较好,其父亲有固定的工作,其所在村委会表示愿督促其父亲履行好监护职责。据此,该院对小宝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对你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你没有犯罪,我们在社会调查过程中了解到,你有上网打游戏的嗜好,以后要有所节制,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在不起诉宣教训诫会上,陈振坤谆谆告诫小宝。

    为更有利于小宝今后的成长,这次不起诉宣教训诫会不仅邀请小宝的父亲、代理律师参加,还特别让小宝的母亲参与进来,检察官告诉她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加强亲职教育,切实履行自己对小宝的监护职责。

    案结事未了。据陈振坤介绍,不起诉决定宣布后,该院还将对小宝开展回访和跟踪帮教,预防再犯,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通讯员张聚辉)

    终于放心了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以前石料厂也停过,但都没多长时间就又开始生产了。这回终于把机器拆了,我们算是彻底放心了,晚上也能睡个安稳觉了。”近日,舞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苗国福驱车来到该县太尉镇已拆除的石料厂回访时,村旁的张大妈笑眯眯地告诉他。

    “你看看周边的树木就知道是不是污染了,厂区内砂石没有任何覆盖,一遇到刮风天,尘土飞扬。”今年4月19日,该院民行科检察官王旭雷接到群众反映太尉镇一石料厂涉嫌非法生产的消息后,紧急赶往现场。还没走到石料厂,王旭雷就听到机器的轰鸣声。近距离观察发现,厂外省道上砂石散落,运输砂石的车辆进进出出,废水污泥未经处理随意排放到场外的自然沟内,石料厂内工人们正在作业,堆放的砂石没有任何有效的防尘措施。

    拍照、录像,采集现场证据有条不紊地进行着。路上,王旭雷向苗国福电话汇报取证情况,“你们回县城直接去土地部门和环保部门,查阅报备情况和行政执法卷宗。”苗国福立即明确调查方向。

    在县环保局,王旭雷翻阅着三本对这家石料厂的行政处罚卷宗了解到,2017年,县环保部门两次对石料厂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迄今,该石料厂仍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扬尘污染措施,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仍在进行中。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该院认为,石料厂缺乏相关的审批手续,其违法生产行为已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遂决定启动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程序。4月20日,该院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发出后,引起县政府高度重视,副县长张正凯于5月16日召集派出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题联席会,商定对涉污企业彻底关停取缔。5月22日,镇政府、派出所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关停取缔该非法生产加工的石料厂。(通讯员董新丽)

    同题・河南篇

    文稿统筹:记者刘立新

    制图:田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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