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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6人被判赔偿

    时间:2018-08-18 18:22:09  来源:正义网  作者:于潇 郭璐璐

    北京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郭璐璐 摄

    法官在进行宣判 任冰玉 摄

    检察官在庭后接受采访 郭璐璐 摄

    正义网北京8月17日电(记者于潇 见习记者郭璐璐)收购废机油,加工制作成“防水剂”,闫某等人“变废为宝”的“生意经” ,造成370多平方米的土地受到污染。案发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闫某、邹某提起公诉,并同时对闫某、邹某、代某等六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悉,此案为北京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8月16日,该案在石景山区法院一审宣判,闫某、邹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六名附带民事被告被判赔偿应急服务费(指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产生的费用),其中五人对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环境修复费用。

    废机油“生意”造成374平方米土壤污染

    年过六旬的邹某,以收废品为生,虽然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他平时还是会顺带收些废机油。代某、董某、丁某甲、丁某乙等四人,是邹某的老乡,跟邹某一样也收购废机油。“我们专门找修小摩托的小门脸房、汽车修理店收购废机油,很便宜,有的都不要钱,收来就存家里,等闫某来取货。”邹某说。

    邹某口中的闫某,就是废机油的买家。为何收购废机油?闫某解释说,自己是一名货车司机,听说简单几步就可以将废机油加工成“脱模剂”,也就是防水剂,卖给工地很挣钱,于是就想到收废机油,加工赚点钱。

    在“赚点钱”想法的驱使下,2017年6月至10月,闫某多次前往邹某等五人租住的大杂院购油,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自行添加水、融水剂、火碱等物品后制成脱模剂。经调查,闫某收购废机油超12吨,盈利2万余元。

    废机油的销路不愁,自然激发了邹某等人的收购热情。然而,收购废机油,并不是简单的生意,而是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及含废机油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以防止对土壤、地下水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邹某等人是骑着电动平板三轮车收油,车上拉着一个大的金属油桶,收到油后就倒进该油桶里,因为道路坑坑洼洼,会出现遗洒的情况,运至仓库后还要把油倒进仓库油桶,在没有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就会造成大面积的土壤污染。”石景山区检察院民事和行政检察部负责人张云波介绍说,经鉴定,受污染土壤面积为374.96平方米,受污染土方量为322.38立方米。 

    2017年10月14日,闫某再次前来购油时,闫某、邹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贮存的废机油、油桶、机油滤芯、铁质篦子等危险废物。

    两人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六人造成污染的承担修复费

    “闫某等人污染土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随后,石景山区检察院对闫某、邹某二人提起刑事诉讼,并对闫某、邹某、代某、董某、丁某甲以及丁某乙等六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检察机关仅对闫某、邹某提起刑事诉讼。对此,张云波介绍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闫某、邹某储存的危险废物重量均已达到3吨,因此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在污染环境案中,危险废物的数量是判断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张云波补充说,其他四人储存的危险废物重量虽然没有达到3吨,但他们在收集、储存过程中,存在遗洒、渗漏等情况,造成了大面积的土壤污染,因此要追究他们的环境侵权责任。

    “闫某、邹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石景山法院分别判处闫某、邹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同时,石景山法院认为,闫某等六人的污染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六人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判处闫某等六人赔偿应急服务费用共计8.5万余元,邹某、代某、董某、丁某甲以及丁某乙等五人承担污染土壤修复费用共计12.5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目前涉案废机油均已进行无害化处理。“等修复资金到位后,污染土壤的修复工作将被提上日程。”张云波说,环境污染问题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代表公共利益追究环境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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