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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诚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判决 涉案7亿余元

    时间:2018-06-16 23:29:18  来源:正义网  作者:龙静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正义网梧州6月15日电(通讯员 龙静)6月14日,由广西苍梧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经查,此案中被告单位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黎某、唐某(黎某的妻子)作为股东发起人于2009年11月18日投资成立。其中,黎某系该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唐某为副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运作和物业管理等,公司还有另一副总经理江某,分管公司的楼盘销售、融资业务以及资产处置。

    2009年11月至2014年6月期间,因诚业公司资金短缺,在公司不具备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资质以及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黎某、唐某、江某以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朋友及公司员工的宣传,以承诺支付月利息1%至6%不等的高息或高额利润作为回报,以诚业公司以本公司的楼盘、土地等财产或以黎某、唐某夫妻等人的名义作为担保,通过出具借据、借条或签订借(贷)款合同、协议等借款凭据,以及签订投资合作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向392个社会人员和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共7.43亿多元。江某于2013年至2014年在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参与了其中的1.86亿多元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行为。

    至案发前,诚业公司、被告人黎某、唐某、江某已归还款项共3.4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数额为3.98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江建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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