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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扫除黑恶势力 建设平安中国

    时间:2018-02-02 15:42:31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熊秋红

    扫除黑恶势力 建设平安中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党的十八大以来,平安中国建设不断得以深化。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在新的历史时期,平安中国建设需要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中、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中加以谋划。推进平安中国建设,首先要注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寻找复杂社会问题的解决办法,这是由法治所具有的社会预期稳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治理效果长远等优势决定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需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保持社会大局稳定,更好地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需要有效解决重大社会矛盾、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在更高起点上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努力建设领域更广、人民群众更满意、实效性更强的平安中国。

    在全面深化平安中国建设的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提出“扫黑除恶”的政治任务,决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党和政府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群众看平安,首先看治安”,社会治安状况是影响群众安全感最直接的因素,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是其中最为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为了消除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的威胁和滋扰,党和政府持续开展了多年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遏制了黑恶势力的蔓延势头。现在,“打黑除恶”上升为“扫黑除恶”,意味着专项斗争在广度、深度、力度上的进一步加强,意味着专项斗争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

    从广度上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首先明确了打击重点。比如,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等等。此外,“扫黑除恶”不仅要打击犯罪行为,而且要打击违法行为,因为黑恶势力有时游走于犯罪与违法之间,兼采“硬暴力”和“软暴力”,必须予以全面打击。

    从深度上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仅要打击黑恶势力本身,而且要深挖其背后的“保护伞”,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要做到“两个结合”:其一是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相结合;其二是将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黑恶势力的存在,与国家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与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扫黑除恶”与反腐倡廉、与基层建设必须同步推进、双管齐下,才能达到标本兼治之效。以往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更多地从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来考虑,而此次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被视为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之举和治本之策。

    从力度来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依法严打的原则,强调要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要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对于每一起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要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对发现的每一个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线索,不管涉及到谁,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仅要整合多部门力量,而且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进行综合治理,形成强大合力。政法委、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公检法机关、政府各部门等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治安、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协同管治。对于打击不力的,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

    为了打赢“扫黑除恶”这场硬仗,公安机关要着力提升主动发现、主动打击能力,要不断增强打击的针对性、实效性、科学性;检察机关要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快捕快诉,要完善应急指挥、协调配合、办案指导等工作机制,切实形成“扫黑除恶”斗争的整体合力;对于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公检法机关要排除干扰阻力,以保障案件的顺利办理和司法审判的公正进行。要建立常态化打击整治机制,实现打防管控一体化运作,最大限度地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注意把握政策法律界限。要奉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涉黑涉恶人员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要坚持依法办案,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强化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防范冤假错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以及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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