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会新闻 > 法制新闻 > 专家谈"恶搞"《黄河大合唱》:演绎作品不可违背公序良俗
  • 专家谈"恶搞"《黄河大合唱》:演绎作品不可违背公序良俗

    时间:2018-01-31 15:08:35  来源:正义网  作者:郭璐璐

    正义网北京1月31日电(见习记者 郭璐璐)“著作权人有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如有人对作品进行篡改或其他形式的修改,破坏了原作品的精神或意思,著作权人有权行使该权利。”就《黄河大合唱》“恶搞事件”,北京市中伦律所合伙人陈际红律师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对经典作品的改编、演绎,要尊重原作品的精神或意思,同时,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一次次奏响民族危亡时刻的时代最强音,《黄河大合唱》已成为代表中国人民保家卫国伟大精神画卷的不朽篇章。如今,该作品成为表演者用夸张表情和肢体动作全程演绎的对象。对此,网络上不乏批评意见,有评论称,恶搞频出,拿民族最为严肃的历史记忆作消遣,在某种程度上消解了价值根基,伤及了共识底线。

    根据著作权依照继承转移的规定,日前,《黄河大合唱》作曲人冼星海的女儿冼妮娜表示将采取法律途径维权。她说:“我父亲是用血和泪来写的这部作品,代表我们这个中华民族之魂,不朽之作。严肃的音乐可以这样来调侃、来恶搞,我觉得是忘本。”而该作品词作者光未然的儿子张安东也表示难以接受、不可原谅,“我特别愤慨那些主办这些节目的人”。

    陈际红表示,著作权人有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如有人对作品进行歪曲或其他形式的篡改,破坏了原作品的精神或表达意思,著作权人有权行使该权利。演绎作品的很多情节都是基于原作品,不属于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因此在使用前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允许,未经许可的可能构成侵权。

    现实中,有不少网络视频都会涉及对经典作品的“演绎”。对此,陈际红表示,如果是出于个人欣赏的目的,对作品进行改编、演绎,又没有公开发表,就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这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如果是出于恶搞目的进行改编,并传到了网络上,实际上就是一种公开发表,这已经超出了个人欣赏的范围,必须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陈际红说。

    著作权人发出侵权通知后,平台要删除相关链接。他补充说,平台明知作品侵权仍要传播或收到著作权人通知后仍不给予删除的,平台本身要承担相关责任。

    “改编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而对于经典作品的改编,不能违背公序良俗。”陈际红强调,恶搞公众熟知的经典作品并带来负面影响的,涉嫌违反公序良俗。

    不过,对此学界也有另外的看法,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涛表示,对经典作品进行滑稽模仿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他说,有时候讽刺确实会让人不舒服,但文化要具有包容性,要尊重文学艺术的表达自由。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