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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集资名目繁多 江苏:3年起诉案件1610件3045人

    时间:2018-01-19 16:43:14  来源:正义网  作者:卢志坚 管莹

    正义网江苏1月18日电(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管莹)投资建厂、投资养老山庄、高科技项目、投资理财、互联网金融、销售房产份额并承诺售后包租……非法集资名目和手段繁多、层出不穷,真是“乱花迷人眼”,但无论什么花样,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网罗投资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1月18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5年以来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情况,分析了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和手段,并提醒公众擦亮眼睛,提高警惕,筑牢防范非法集资侵害的第一道防线。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永良通报说,2015年至2017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集资案件(包括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82件3676人,批准逮捕1321件1692人,起诉1610件3045人。2017年全省检察机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理人数同比上升 44.86%,集资诈骗案受理人数同比上升8%。

    蒋永良分析了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从该省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看,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公司化”运作进行非法集资,一些被告人为实施犯罪而设立“皮包公司”,实质上无实体经营。这些公司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完备的组织架构、一定的工作人员,层级较多、分工明确,甚至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公司或营业部,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性很大。例如南通市崇川区院起诉的崔大威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在江苏、上海、安徽、四川、湖北、陕西等地设立了30余家分公司,非法募集资金高达25亿余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非法集资犯罪从“线下”向“线上”升级转型,辐射面更广,危害更为巨大。2017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共起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17件,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和归集,如搭建P2P网贷平台,并开发APP应用程序,以最大限度网罗投资人。淮安市清浦区检察院起诉的林国庆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设立“808 信贷”P2P 平台,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在该平台注册投资的有数万人,共吸引投资人充值30余亿元。昆山市检察院起诉的王杰等人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除有“薪满意融”P2P网上融资平台,还提供“薪满意融”APP程序供安卓系统、苹果等手机下载,先后骗取投资款2亿余元。

    犯罪手法更新换代,披着“投资理财”马甲的非法集资犯罪增多。从2017年江苏省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看,除传统的高息“借款”形式的非法集资外,以“投资理财”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明显增多。被告人假意迎合公众对个人资产保值升值的需求和国家鼓励创新政策,采取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高科技项目、互联网金融理财等名义,依托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假以专业规范的业务流程、风险告知和合同文本,大大增大了投资者的辨识难度。崔大威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中有一笔犯罪事实就是被告人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销“宜通宝”、“黄天荡”、“悠客生活”、“舒客租车”等理财产品,非法募集18余亿元。

    中老年群体正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目标人群。中老年人一般有固定的养老金和一定积蓄,但因对金融、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极易轻信低风险、高回报等虚假宣传。犯罪分子针对这一特点,专门选择在公园、菜场等中老年人较多的场所散发广告,或专门针对中老年人游说宣传吸引投资款。南京市浦口区院起诉的宋体干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宋体干等人以投资天长市金银山庄等养老项目为名,向中老年人宣传,并组织实地考察,非法吸收存款5700余万元。

    非法集资犯罪周期长、追赃难,集资参与人损失严重。从该省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看,非法集资经营期可持续数年。非法集资被告人“拆东墙补西墙”,以后款付前款,往往能够维持一段时间的高息回报,众多集资参与人难抵诱惑,甚至追加投资,直至被告人资金崩盘、无法兑付高息时方案发。由于大部分集资款没有用于正规投资,而是被挥霍或者支付利息等,案发后集资款往往难以追回,绝大多数集资参与人血本无归。例如南京市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易乾宁”系列非法集资案件,据涉案公司后台数据显示涉案金额高达100多亿元,受害人有6万余人,目前未兑付的金额达数十亿元。

    针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新特点,江苏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专业化办案模式,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加大案件审查起诉和释法说理力度,积极配合公安、法院做好追赃工作,努力挽回经济损失。

    蒋永良提醒,遏制非法集资犯罪,降低犯罪造成的危害,除了金融等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政法机关重拳打击之外,社会公众也需要提高防范意识,筑牢防范非法集资侵害的第一道防线。他分析说,防范非法集资,公众须牢记四招:一、牢记“收益越高、风险越大”,不轻信“高回报、无风险”承诺,拒绝高利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特别要注意,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在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为自然债务,当事人可以自愿给付,司法不干预;超过36%的利息约定是无效的。二、牢记“合法的融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投资之前须查看融资有无批准文件,理性作出判断;三、牢记“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了解金融创新的基本知识,不被P2P、股权众筹、互联网理财等创新名词所迷惑,远离不靠谱的投资平台;四、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证据材料,以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蒋永良还特别提醒,“中老年群体是非法集资活动的重要目标人群。作为子女要时常关心父母,加强与父母的沟通交流,保护好父母的辛苦钱、养老钱”。

    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杨其江主持发布会,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负责人分别用典型案例进行了释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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