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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官风采|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刘福谦的成长之路

    时间:2017-12-01 15:36:30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作者:祁彪

    转眼间,刘福谦已经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二十年了。

    从1997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研究生毕业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至今已过二十周年,刘福谦把人生中最好的时光都奉献给了检察事业,但他觉得值,尤其是2013年他被评选为第三届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时候。

    二十年间,刘福谦办理或者指导下级检察院办理了多起在全国范围内颇具影响的大要案,直接起草或者参与制定了多个指导全国检察工作的文件规定,同时在精研业务的基础上,笔耕不辍,出版或发表理论研究成果上百万字,深刻诠释了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真正含义。

    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公室,我们联系到了刘福谦,得以了解到这位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成长之路。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审查逮捕二处处长刘福谦

      与侦查监督厅一同成长的日子

    如果走在大街上,你绝对不会想到眼前这个带些书生气、衣着普通的中年人竟然是一位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浸淫检察工作二十年,先后担任侦查监督厅审查逮捕一处副处长、侦查监督处处长、立案监督处处长,现任审查逮捕二处处长,见证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整个成长历程。

    刘福谦算是侦查监督厅“元老级”的人物了。“这些年来,我在侦查监督厅的各个业务处室领导岗位上都工作过,对整个侦查监督工作都很熟悉。”刘福谦说。

    2000年,为了适应当时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和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把原来的批捕厅更名为侦查监督厅。出于对侦查监督工作的热爱,刘福谦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局(现为国际合作局)调到侦查监督厅工作,成为新成立的侦查监督厅的一员。

    “侦查监督部门主要有三项职能,分别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这项工作对于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防范冤错案的第一道关口。”刘福谦说。

    2002年,善于学习、迅速成长为业务骨干的刘福谦被任命为侦查监督厅审查逮捕一处副处长,到2004年已经开始实际主持一处工作。“逮捕意味剥夺公民自由权利的开始,这个环节如果不严格把关,就无法从源头上杜绝冤错案,维护法律权威。”刘福谦说。

    2005年,湖北佘祥林错案的曝光,更是引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对检察环节如何防范冤错案的发生的高度关注,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专门开展了一次错案复查专项活动。刘福谦作为专项工作组的重要成员,全身心地投入了这项工作,他从各地上报的64件错案中选取了几件重大错案,带领办案组,深入办案地调卷复查、调研,专门从法院调取了几件重大错案的全部案卷(包括侦查卷、审判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的内卷)等,并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座谈,认真查找、剖析发生错案的原因,提出如何防范错案的意见、建议,并对云南的王树红故意杀人错案、湖南的滕兴善故意杀人错案等6起重大案件进行了重点复查。经过复查撰写的研究报告,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充分肯定,被作为错案剖析典型材料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汲取错案教训,借鉴防范错案建议,切实提高办案质量。通过对错案规律的研究,刘福谦同时在《检察日报》发表了《排除四对矛盾可有效防范错案发生》一文,文章虽然篇幅不长,但句句来源于办案体会的深刻思考。

    经过认真的调研、沟通和准备,200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共同开展了“逮捕工作专项检查活动”,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一是认真查找和分析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执行逮捕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少数案件提请批准逮捕质量不高、错误批捕或者错误不批捕、批捕后不及时执行、有关统计数据不一致等问题,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逮捕工作;二是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促进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正确理解和运用我国的刑事政策,准确把握逮捕条件,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充分发挥逮捕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作为这项工作的提议者、推动者,刘福谦做了大量工作,在专项检查工作中,他不仅负责起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逮捕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逮捕工作专项检查方案》《关于开展逮捕工作专项检查情况通报》等重要文稿,而且与公安部有关部门共同调研,加强对各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在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专项活动取得了突出成效,公安机关的报捕案件质量、检察机关的批捕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审查逮捕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思想进一步统一。

    同样是在这一年,为了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刘福谦具体负责对2002年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于2006年12月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通过下发了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新的规定更加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尤其是在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方面条件更加严格,更加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同时积极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参与了第四届、第五届全国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表彰工作,检察系统有100多个先进单位获得了“全国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

    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时任侦查监督厅侦查监督处处长的刘福谦组织指导了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并起草下发了《关于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指导,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快捕快诉,从严打击侵权假冒犯罪案件。专项行动期间,共督办侵权假冒以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7批448件。

    与此同时,在2010年10月至2012年1月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监察部、商务部共同开展了为期15个月的“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这样这个专项监督活动就与国务院部署的“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共同开展起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两个专项工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高规格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加强统一指导和协调。刘福谦承担了各项具体工作,包括起草领导的讲话、督办案件、综合信息、指导调研等各项工作,他与处里同志一起,外加两名从省级检察院借调的同志,辛勤忙碌、忘我工作。专项监督活动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监督线索90167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414件,批准逮捕2695件3645人,提起公诉1985件2878人,专项监督活动取得显著成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在组织两个专项行动中表现突出,刘福谦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个人二等功。

    最高人民检察院门前

      知名大要案中的勤勉身影

    据了解,从事侦查监督工作以来,刘福谦先后指导办理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在全国范围内有广泛影响的案件,如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督办的西安特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猕猴案(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猕猴2500只),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珠海“9・16”组织他人卖淫案,日本人组织“脱北者”(朝鲜人)冲闯上海日本领馆案,新西兰籍犯罪嫌疑人孙刚、美国籍犯罪嫌疑人蓝于鹏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绑架罪案,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滥用职权案等。

    “这些案件不仅政治敏感,而且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对每一起案件,我都加班加点认真审查案卷材料,依法提出正确处理意见,确保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刘福谦说。

    而这些案件的办案质量也最终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

    近几年,我国金融领域爆发了数起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刘福谦围绕防范金融领域风险,突出打击非法集资、证券期货领域犯罪,重点加强了“e租宝”案件和“昆明泛亚”系列案件等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以及“五行币”“善心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重大案件的办案指导,并会同公安部经侦局共同召开了“e租宝”“善心汇”案件法律适用、证据标准专题研究会议,在该案的审查逮捕阶段,下发了指导意见,确保了该案审查逮捕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曾经办理或者指导的众多案件中,吴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让刘福谦印象深刻。

    据介绍,2012年4月至7月,被告人吴某在担任农银国联无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本公司负责与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接洽并提供融资服务的便利,将本公司承揽的为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10亿元人民币融资业务,转为自己经营,并通过中港担保有限公司非法获取财务顾问费7800万元。

    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吴某在担任农银国联无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本公司负责与南京丰盛集团洽谈并提供融资服务的便利,将本公司承揽的为南京丰盛集团融资业务,直接转至其私人经营的南京来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作。其间,吴某分三次促成融资协议,非法收取融资财务顾问费合计23119.779453万元。

    “本案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困难,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但在本案中,根据已有证据证明,农银国联无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非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国有控股公司。那么,本案吴某的身份是否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就成为定罪的关键。办案中,产生了罪与非罪的重大分歧意见。”刘福谦说。

    正是由于存在罪与非罪的重大分歧,该案在报捕阶段,公安部经侦局就带领江苏省公安厅的侦查人员到侦查监督厅就主体认定问题征求意见。根据厅领导的指示,刘福谦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明确提出吴某的身份可以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主体规定,可以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为自己经营与农银国联同类营业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对于自己的结论,刘福谦认为有充足的理由:首先,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是否只能是“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刘福谦认为,从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并未严格限于国有独资公司。如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滥用职权罪,而根据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罪定罪处罚。因此,从《意见》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解释来看,明确了本条的“国有公司、企业”并未严格限于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独资企业,还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再者,这也符合刑法条文的内在精神。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从本质上讲惩治的是公司、企业高管人员损害公司、企业利益的一种背信行为,这种行为即便是发生在非国有公司、企业(如上市公司),也是一种应当依法予以惩治的行为,但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只把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在缩小打击面的同时,也显示了刑法对国有公司、企业与非国有公司、企业的不平等保护,在法律适用中适当对条文中的国有公司、企业做扩张解释更加体现了平等保护的刑法观,更加符合法理。

    最终,刘福谦的意见被江苏省检察机关认可,2014年10月17日,犯罪嫌疑人吴某以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批准逮捕。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6年5月17日,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某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淮安市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成立。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彰显了公平正义,亦为今后处理该类案件正确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提供了借鉴,具有指导案例的价值。”刘福谦说。

      笔耕不辍 著作等身

    据了解,作为较早一批法律科班出身的高学历检察人才,善于学习和思考已经成为刘福谦数十年如一日的习惯。

    “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我们的一举一动都有全国上万检察同仁的眼睛在看着,如果自身的能力和水平不行,怎么好意思指导别人办案?”刘福谦坦言。

    正是这种正向的压力,让刘福谦一刻也不敢懈怠,从检察实务型人才一步步成长为检察理论型人才。

    这种检察理论研究的深度厚度,无疑为刘福谦参与起草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重要规定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按照刘福谦的话说,就是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制定重要规定或者规范性文件,一定要从理论上明白制定规定的重大意义和法理支撑。从事检察工作以来,由刘福谦负责或者参与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不下数十件,比如通过对审查逮捕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情况进行了认真调研,刘福谦撰写了调研报告并提出了《关于调整涉外刑事案件审查批捕权限的建议》,起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11月下发实施);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进行了调研,圆满完成了关于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的中央司法改革任务,起草并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促进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规范健康发展。

    此外,刘福谦通过实务的不断累积,通过不断总结思考,出版或发表理论研究成果粗略估计达上百万字: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产品欺诈及其防治》个人专著一部,与陈正云博士合著出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认定和处理》一书,在主要法学报刊发表理论文章40余篇;负责编辑出版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问题研究》一书,参与了《侦查监督业务教程》等4部业务教程的编写;作为执行主编,在侦查监督厅厅领导的部署下,在2011年年底创办了《侦查监督指南》一书,在检察出版社连续公开出版至今,在侦查监督系统产生了较大影响;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研究》《附条件逮捕研究》《检察机关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研究》等检察理论课题,对推动侦查监督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推动刑事立法不断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多年的努力和付出,也让刘福谦先后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优秀党员”、建党90周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五带头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荣记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各一次,个人嘉奖一次。

    而在2013年开展的第三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评选中,刘福谦也众望所归,成为第三批80名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中的一员。

    “说实话,获得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这个称号,内心多少是有些忐忑的,因为检察系统有许多非常优秀的同仁。但同时也心怀喜悦,因为这个称号毕竟是对自己业务能力和理论研究能力的一种肯定。”刘福谦说。

    在被评选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后,刘福谦更加不敢懈怠,希望能够对得住“专家”这个称号。

    2013年,刘福谦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情况的调研,并起草了一份高质量的调研报告――《2013年以来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工作情况的报告》,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并印发给了各省级院检察长以供参阅。

    此外,刘福谦还组织起草了《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三份重要规范性文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通过后,均已下发实施。刘福谦同时对这三份规范性文件发表了解读文章,分别刊登于《人民检察》《侦查监督指南》等媒体上。

    2016年,刘福谦参与了对山西民营企业家涉嫌行贿犯罪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参与起草的调研报告,坚持法治思维,依法提出分类施策、区别对待的处理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充分肯定,并印发各省检察院检察长参阅,为山西省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家犯罪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十载春秋贡献给一生挚爱的检察事业,刘福谦是忙碌的,但同时也是幸福的。“问泉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为检察机关所作的贡献、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的背后,是他的专业与敬业精神、责任与担当。(文/本社记者 祁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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