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布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自去年以来,省高院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制定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案件的指导性意见,结合“去降补”重点任务,推动企业调整结构,出清落后产能;大力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有效破解执行僵局……(《南方都市报》5月22日)
处置“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些都是时代提出的要求。广东高院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时出台保障措施、制定指导意见并发布典型案例,正是顺应时代要求的体现。如何积极应对时代要求、跟上社会发展,也是一项永恒的司法挑战。
众所周知,制定法律都是为了解决、规范现有的社会关系和问题,只能对已知的、现实的事情进行规定,是无法也不可能精准地想象出未来是什么样子并对相应情况进行调整的。这就使得制定法律具有无可避免的滞后性。正如埃利希所说,法律一经制定出来就是过时的。而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必然产生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变化发展的矛盾。
由于制定法律目的是妥善调整社会关系,是为社会和人们的需要服务,而不是削足适履、让社会发展受制于法律,这就必须解决法律如何顺应社会发展问题。而这自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要求法律与时俱进,修改废工作及时跟上。但制定法“一制定出来就过时”的本质决定了,无论如何修法都避免不了立法、修法时不曾预料到的新事物不断出现、现行法律难以适用问题,而且法律的严肃性又使得法律修改也要有度,不能朝令夕改、修法过于频繁。且由于直接碰到、处理新案件、新问题的是司法部门,很多问题必须要求司法部门去解决,不能过度依赖立法机关。
这一方面要求法律具有适当的开放性、包容性,给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新情况、新问题留有空间,另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遇到新事物、新情况时,积极发挥能动性,充分考虑立法原则、目的以及新情况不同于以往的特殊性、时代性并结合公平、正义,在全面考虑问题基础上按照时代要求找出一个最贴切的答案,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忌片面理解法律、机械适用法条。十大典型案例中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案,不是机械地根据合同期限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而是根据“去降补”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大势,判决解除租赁经营合同并给租赁方充分赔偿,就是一个典范。
在另外一个层面,法律再有包容性也会遇到无法预料、无法包含的新问题,甚至旧有规定与新情况直接冲突。比如,《合同法》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这样规定在车票是支付票款唯一证据的以往,是必要的、合理的。但在车票不再是唯一付款凭证、电子短信也能有效证明付款的情况下,无视短信的效力,没有车票必须要求补票就显然不合理了。对这类情况,应尽可能进行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