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发布《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期通过督导评估,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从“基本均衡”走向“优质均衡”。《办法》提出,中国各县市区若想达到“优质均衡”的目标,需满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等评估指标。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非常热门的公共话题,它通常作为乡村教育的衍生话题出现,即在讨论乡村教育问题的时候,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往往作为一个解决问题的策略或者目标被提出。
媒体呈现的乡村教育问题中,经常提及乡村学校生源流失,师资匮乏,学校规模大幅萎缩甚至消失等现象。东北师范大学中国农村教育发展研究院邬志辉的调研结果显示,2015年,全国共有不足100人的小规模学校近13万所,占小学和教学点总数的44.7%,其中无人校点9667个,不足10人的校点达3.39万个。与之相对应的是城镇义务教育大受欢迎。邬志辉的调研显示,2014年全国城镇义务教育阶段班额超过56人的班级,占全体班级的21.7%;在广西、河南、湖南等省份的城镇地区,大班比例更高达45%以上,50人以上大班则达40%,接近一半。
城镇学校所表现出的巨大吸引力,反衬乡村教育的衰败现实。要打破这种局面,显然必须对乡村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些年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公益资源开始向乡村教育倾斜,相关行动促使外界关注乡村教育问题,也在局部起到了一定的改善作用。但客观地说,它们很多仅局限于对坚守的乡村教师进行道德加冕,并未撼动问题的根源,要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最终还必须依靠政府力量的介入。
有必要对城乡教育不均衡现象的发生逻辑做一番梳理。城镇化是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人口从乡村向城市流入,农村学生到城镇学校上学,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这种大趋势的一种表现,但是,有迹象表明,很多地方政府对由此可能导致的问题缺乏必要的警觉,相反甚至一味顺应趋势,比如一些地方盲目“撤点并校”就曾经引发巨大的争议,大趋势叠加政策层面的推动,家庭经济贫困的农村学生因此面临失学的威胁。而要逆转这种局面,无疑就要先纠正政府的行为,其核心就是要实现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教育部于2013年启动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督导评估认定工作。在此基础上,此次《办法》提出明确的评估指标,尤其引人关注的是,《办法》要求将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结果,作为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若出现滑坡、达不到要求,“则要进行问责和撤销称号”。而在具体策略上,《办法》亦可谓有的放矢,比如消减“大班额”,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县域内所有小学、初中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能超过45人、50人;而针对备受关注的教师工资问题,《办法》则提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上述措施并不新鲜,比如教师工资向公务员看齐,其实并非首次提出,而限制“大班额”能否起到作用也有待观望。具体而言,一是在教师工资层面,它是否决定乡村教师去留的关键?与工资相配套的职业晋升问题可能同样重要,就此而言,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以及教育部等部门于2010年启动实施“国培计划”,其中提出的关于扶持乡村教师的政策或许更值得期待。二是限制“大班额”、“大校额”的问题,它未必能引导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可能只会导致城镇义务教育的结构性变化,比如说农村生源流入民办学校。政策必须考虑到诸多困难,立足此次《办法》,从长远看,能否有充分的资源向乡村教育倾斜,从而提升乡村教育的吸引力,将决定城乡教育能否实现均衡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