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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域立案试点当直面地方干扰难题

    时间:2017-05-22 21:46:37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就近递交起诉材料,再由接收诉讼材料的法院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起码在立案层面,异地起诉的奔波之苦或有缓解。

    文丨南都社论

    日前,江苏高院启动“跨域立案”试点,对属于江苏省内异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需要因法院管辖而奔波诉讼,可以就近选择法院提交申请。据新华社报道,上海、江苏、安徽、浙江三省一市高院本月18日就加强跨域司法服务签订协议,力争通过加强机制建设,推动跨域立案、执行等提速。

    “跨域立案”改革试点,表述时强调了“诉讼服务”的属性,从具体指向看也确实如此,当事人就近选择法院立案,“并由该法院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帮助将诉讼材料提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客观而言,其直接效果与初衷便在于减轻诉讼参与人的诉累。就近递交起诉材料,再由接收诉讼材料的法院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起码在立案层面,异地起诉的奔波之苦或有缓解。正如最高法副院长景汉朝所言,“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如果能在全国法院普遍实施,对提高社会管理效益,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将是巨大的贡献”。

    对“跨域立案”改革的思考与期待,可以从诉讼服务出发,却不应该仅停留在服务层面。昨日《法制日报》刊发评论认为,跨域立案改革“还能有效破解敏感案件立案难困局”。立案不仅仅是立案,本轮立案登记制改革着眼的就是在原本简单的法院立案环节,拦路生出的所谓“立案难”问题,以及更特殊的“敏感案件立案难”。立案程序是诉讼的起点,也是司法介入社会生活的第一次亮相,但在此前的实践中,立案成了第一轮实质审理,接下诉讼材料后立案部门还要具体审查诉讼内容,经过立案登记制的两年改革,“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在这种成绩喜人的情形下,为什么还有必要启动“跨域立案”的试点?

    “跨域立案”客观而言,并不仅仅是将接收诉讼材料的窗口前移到了诉讼参与者的就近网点,更关键的是接收材料的法院将通过法院的信息化平台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个借由信息化平台实现的诉讼材料转交,将能否立案的决策与判断诉诸同行的注视之下。法律是统一和一致的,但各地执行法律的标准与判断可能会有因人而异的空间,这个空间中可能有合理的差异,但也有非法律因素介入的可能。为什么有所谓立案难的问题?同一类案件,在一个法院能立案,在另一个法院可能就不行,包括所谓“敏感案件”存在非常强烈的地域性特征。毋庸讳言,立案难的背后,是司法遭遇地方干预的问题:起诉法院所在地政府的“民告官”案件一度立不了(不仅立不了,甚至企图立案的公民还可能会遭遇法院外的骚扰),即便立案关能够闯过去,民告官也很难告赢;有些起诉地方纳税大户的案子也面临立案难,甚至被扣上“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的帽子。

    “跨域立案”从减轻当事人诉累出发,但同时肩负司法排除地方干扰的使命。异地诉讼很辛苦,可能比异地恋还辛苦。但“跨域立案”所直接能带来的改变其实很微小,毕竟异地诉讼的案件,在立案之后诉讼的其他阶段还必须经历异地长途奔波之苦。诉讼打官司,路程遥远并非核心苦恼,当事人担忧的还有身处异地便没有了所谓“主场优势”———法院偏袒本地当事人、本地企业、本地政府。立案本来很简单,甚至佛山中院作为广东唯一参与“跨域立案”试点的法院,还在尝试通过“网上自助立案”平台进一步减轻公民诉累。在信息技术面前,法院远近的问题已经可以迎刃而解,在网上将材料递交“就近法院”由其转交还是直接发给“有管辖权法院”?

    本轮改革所启动的一系列“跨域”试验,真正需要直面的依然是司法如何真正排除干扰的命题。跨区域法院意在解决的难题,“跨域立案”或可迂回策应。跨域立案的下一步能否出现直接跨域审理,这当然需要立法层面的管辖权探讨,但所有案件都可以在不“跨域”的前提下得到专业、公正的司法裁量,才是一轮又一轮司法改革所真正应当完成的使命,这也是“小改革推动大变化”所希望表达的思考与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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