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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鬼”卖信息,集采单位也要问责

    时间:2017-05-18 22:15:06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犁一平

    刚生完孩子,各种推销婴幼儿用品的电话就打进来了。许多妈妈苦思,到底是谁泄露了自己的信息。最高检5月16日发布了包括韩某等8人买卖新生婴儿信息在内的6起典型案例。其中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数十万条出售。(5月17日《京华时报》)

    公民信息泄露,主要有四个途径:一是“内鬼”非法出售获利,比如银行员工、电信公司员工、保险公司员工、自来水公司员工、快递公司员工、医院职工、招生办工作人员等,都有机会掌握着众多用户的信息,这些也是公民信息泄露的“重灾区”;二是从事信息技术工作的人员、电脑维修工等利用其技术优势获取公民信息;三是黑客入侵获取信息;四是少数人缺少保护信息的安全意识,粗心大意泄露信息,或者信息采集单位及个人被骗而泄露信息,比如贫困生信息被不法分子骗走等。

    除了公民个人由于自己的原因泄露信息以外,其他三种主要类型的信息泄露都离不开信息采集单位的责任。比如,信息采集单位“内鬼”盗卖公民个人信息之所以能够得逞,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信息采集单位缺乏信息安全意识,没有建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严密制度,信息采集单位工作人员略用心计就可以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然后神不知鬼不觉地把其非法获取的信息卖掉牟利。常常,不仅信息采集单位相关人员毫不知情,事后没有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公安部门揪住了“内鬼”,往往也难追究信息采集单位的责任。

    于是,在防范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法律链条上,信息采集单位的责任缺席了。信息采集单位保护不力,监管存在严重的漏洞,事前没有做好防范,事发后也没有承担丁点儿责任,这等于对信息采集单位漫不经心、监管不力的纵容,也是“内鬼”胆大妄为和屡屡盗窃信息得逞的原因。目前来看,由于信息采集单位在信息保护或监管方面存在太多漏洞,信息采集单位成了泄露公民信息的“重灾区”,这实质上提醒信息采集单位要加强保护和监管,包括技术的、制度的、追责的等各个方面都要完善,堵住信息泄露漏洞。

    权利和责任要对等,一些公共服务单位采集了公民信息,就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公民信息安全,否则,信息采集单位就没有资格采信公民个人信息。即使法律法规要求采集公民个人信息,比如执行“实名制”要求,也要保障公民信息安全,这应该是单位采集公民信息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就体现在泄露信息要承担责任。但当下每次发生信息泄露事件,除了惩罚“内鬼”以外,追究信息采集单位的责任往往没了下文,这种放过单位的做法让人好郁闷,也是公民信息一再泄露的一个重要因素。

    事实上,信息采集单位是保护公民信息链条上极其重要的一环,出事后岂能不承担责任?这样处理公民信息泄露事件,不公平。同时,更不利于有效保护公民信息安全。毋庸置疑,信息采集单位责任一旦缺席,管理就不可能跟上,泄露公民信息的漏洞百出,“内鬼”始终经不住利益的诱惑,这不明摆着放纵“内鬼”吗?这真是一件令人着急而又非常费解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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