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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德宏:一场特殊的会见体现司法温度

    时间:2019-04-20 17:29:59

    来源:正义网

    作者:何 肖

    正义网德宏州4月19日电(记者何 通讯员肖)4月18日,一张身穿蓝色囚服的犯罪嫌疑人(未决犯)隔着铁窗,看着躺在120救护车里的妈妈磕头、痛哭的照片“燃爆”了很多人的朋友圈。“温情司法,人性司法,德宏检察在进步。”“这是今天最触动心灵的朋友圈。”……大家纷纷评论为云南省德宏州检察院高效务实,充满人性关怀的作风点赞。

    照片的背后凝聚着很多人的努力。

    4月16日晚,德宏州检察院检察官孙俊红接到了自己正在承办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辩护律师的电话,律师提出,王某某的母亲身患癌症已至晚期,现在老人在家人的陪同下,跨越大半个中国,从东北黑龙江老家已经到了到西南边陲德宏州芒市,就是为了却临终前唯一的心愿――看看因涉毒被关押的儿子。

    孙俊红知道,此时王某某因涉嫌运输毒品被羁押在德宏州看守所,目前正在审查起诉阶段,因为该案涉及的毒品数量巨大,牵扯了众多犯罪嫌疑人,案情重大,属于未决犯,并不符合看守所会见的规定。但是,“法不外乎人情”,作为检察官,不能就案办案,而是要让司法彰显人性化,让法律有温度。

    4月17日一上班,孙俊红立即将此情况上报州检察院分管领导。秉承着人道司法的理念,该院领导“特事特批”,立刻签批了《会见同意书》,同意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其病危母亲会见。

    病情危急,为了能尽快达成王母心愿,孙俊红和同事们决定兵分两路迅速开展工作。一方面及时联系王某某的辩护律师,将同意会见的情况告知家属,并到医院深入了解王母的病情,协调救护车做好医疗保障工作;另一方面,马上联系驻所检察官与看守所沟通协调,并再次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管教警官了解王某案件基本情况、被羁押期间表现情况。同时,驻所检察官还会同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辩护律师、看守所领导及管教警官分别与陪同家属及王某某进行谈话,做好会见双方会见前思想工作,交待会见纪律。

    看守所的会见室空间小,还有隔音玻璃,双方只能通过电话讲话,但是就在4月16日晚,王母刚刚经历了一场抢救,医生表示其不能离开救护车内的维生设施。考虑到这些特殊情况,德宏州检察院领导又积极和看守所协调,将救护车直接开到监区的A门外。

    4月18日上午9:00,王某某在两名狱警的陪伴下,走出监区,看着躺在救护车里的母亲,王某某哭得像个孩子,

    氧气面罩下的王母,意识虽清楚,但什么话都说不出来,只能看见她眼泪也从眼角缓缓流出。王某某的姐姐急忙将母亲扶起来,口里不停说:“弟弟没事了,他来看您了!”

    相聚总是短暂的,十五分钟转瞬即逝,就在救护车离开的瞬间,铁窗内的王某某再次跪在地上,大声哭喊着:“妈,我错了!”这呼喊响彻上空,那是一名迷途浪子的深深悔恨。目送救护车走远,王某某转过头,诚恳地说:“感谢检察官圆了我母亲的最后心愿,我一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好好改造,争取早日重新做人!”

    1天,15分钟,一路绿色通行,一次临终会见!德宏州检察机关首次准许羁押在看守所的未决犯亲情会见,不仅彰显了德宏州检察机关的人道司法理念,也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了德宏检察机关的人性化关怀,对促进在押人员安心接受改造有着积极作用。

    所谓未决犯,是指尚没经法院最后判决的被告人。未决犯一般被羁押在公安局看守所。因为案件尚没审结,而正处于诉讼之中,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不受干扰,使之顺利进行,防止串供伪证、通风报信等,暂时不允许家属及其他亲友会见。 

    家属或亲友想要敦促未决犯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悔改,可以写成书面材料交看守所。看守所经检查认为有必要时,由看守所转交。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家属如果以其辩护人的身份,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同在押的未决犯会见。

    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也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处于审查阶段的嫌疑人,要会见家属难度不小,因为这时候法院还没有对其罪行做出判决,如果此时嫌疑人与家属见面的话,有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家属给嫌疑人传递案件侦办信息,让其逃避法律的打击;或者是造成一些串供现象的发生等,在此情况下,案件侦办部门一般不会允许家属会见嫌疑人。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公安部门的看守所相关规定也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案件主管机关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并于当天返回。

    也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外,这个时期的嫌疑人会见家属确实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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