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抚州12月13日电(通讯员崔晶)10月23日,江西省南城县检察院对陈某某、熊某某、周某某、范某某、谢某某涉嫌污染环境,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对陈某某、熊某某、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于近日开庭审理。
2017年9月,熊某某、周某某在明知陈某某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无配套环保处置设施、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焚烧炉租给陈某某焚烧电路板提炼铜块,后陈某某焚烧了其收购的17吨废旧电路板中的7吨,提炼出铜块1.26吨,由于生产工艺粗糙,在提炼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烟尘及废气,严重污染环境。另查明,陈某某在租用焚烧炉后,与范某某商定,由范某某提供废旧电路板,陈某某负责焚烧提炼铜块并收取加工费,后范某某安排谢某某将近20吨废旧电路板运至陈某某焚烧厂时在厂门口被环保部门人员查获并扣押。
经鉴定机构鉴定评估,废旧电路板焚烧会产生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包括二 英类、多氟联苯类、多环芳烃类物质,并释放出铅、汞、镉和铬等重金属,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认定陈某某、熊某某、周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7吨,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6.174万元,虚拟治理成本为6.174万元,鉴定费用为2.7万元。
南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熊某某、周某某明知陈某某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仍提供场地、设备并维修通往场地的道路,陈某某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三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 就刑事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分别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充分听取了被告人陈述,五名被告人对刑事指控均表示认罪,同时,三名被告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起诉事实及理由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愿意缴纳修复环境费用及鉴定费用。
该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