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2018
特刊・庆祝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
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
――习近平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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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检察职能分别由工农检察部,法院(裁判部)检察长、检察员,国家政治保卫局,军事检察所承担。图为杨氏宗祠的正门,被誉为“人民检察第一门”。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决定在边区高等法院设检察处。各边区政府均未单独设置检察机构,而是实行“配置制”,即在高等法院内设置检察处,检察处设检察长和检察员。图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

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宣告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同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正式在司法部街72号挂牌办公。

195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分三批宣布对1017名罪行较轻和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犯免予起诉,宽大释放回国。图为特别军事法庭部分组成人员合影。

196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共有221名在编人员和他们的家属落户湖北省荆州地区沙洋农场,并成立了原“最高人民检察院五七干校革命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