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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少年网购仿真枪案今开庭再审 福建省检察院派员出庭

    时间:2018-08-11 19:19:54

    来源:正义网

    作者:安伟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截图。

    正义网北京8月10日电(记者安伟光)今天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漳州中院开庭再审“四川少年刘大蔚网购仿真枪”一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大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各方对原判认定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发表了意见,进行了充分辩论。

    12时1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现有枪支认定标准存争议

    “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我死了我就承认我有罪!”2015年4月30日,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刘大蔚当庭呼喊,此案也迅速引起网民关注。买的仿真枪被鉴定成了枪支,而仿真枪和真枪到底如何界定区分,枪支鉴定标准如何更科学合理,这些问题早就争论已久。

    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第3.2条确立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重申该条判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单位为“焦耳/平方厘米”。

    2008年以前,中国的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还是16焦耳/平方厘米。2008年,这个标准下降了九倍,把标准是16焦耳/平方厘米,一下子改成1.8焦耳/平方厘米,几乎沾边就犯罪。类似的枪支鉴定标准,在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在台湾则是20焦耳/平方厘米。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1.8焦耳/平方厘米是个模糊的数字。刘大蔚的律师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说:“隔着一张桌子,你坐在我对面,我抓起一把豆子扔到你脸上。这些豆子的能量就差不多是1.8焦耳/平方厘米。”

    “现行枪支认定标准过低,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社会普通公众对枪支的认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东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适当提高枪支认定标准,“不能为了实现对枪支的严打而过度降低枪支标准,不能使制定的标准严重背离社会的认识。”

    “两高”明确涉气枪案件不唯枪支数量定罪

    近年来,类似“刘大蔚案”不断出现在公众视野里,严格的枪支认定标准带来的涉枪刑事案件是否罪责刑相适应,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讨论。

    今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

    《批复》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两高”相关负责人此前在解读“关于涉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时均表示,为依法办理涉枪支犯罪案件,“两高”先后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从严打击涉枪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机械适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问题。为确保依法处理此类案件,有必要以批复形式明确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有关问题,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案情回顾

    2014年7月16日,18岁的四川达州小伙刘大蔚,花30540元网购了24支仿真枪。当月22日,该批枪形物被福建省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查获。8月31日,刘大蔚被刑拘,9月29日被逮捕。

    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书中称,经鉴定,送检的24支“仿真枪”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2015年8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刘大蔚的上诉,认为刘大蔚走私枪支多达20支,属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且无任何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从轻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适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发布通报称,经依法复查,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本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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