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但近日在长兴县太湖街道发生的这起电动车盗窃案却着实让人摸不着头脑,到底谁是小偷?谁是失主?法律又该处罚谁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9月18日19时许,长兴县公安局情指联勤中心接到一男子张某报警称,其于当日17时许将一辆无牌照红色新日牌女士没有反光镜和后备箱的电动车停放在太湖街道长城路某酒店门口,一小时后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四处找寻无果后,怀疑是被人偷走,随后向长兴警方报警。
张某还表示,被盗电动车是其在2017年8月以2300元价格购买的,其中车架1800元,电瓶500元,目前还有五成新,且电瓶也没有换过,价值在1150元左右,但无法提供购买凭证。
当日23时许,民警通过现场视频监控线索,找到“偷”走张某电动车的女子菲菲(化名)。
经询问,民警得知,早在2019年7月中旬,菲菲将自己的电动车停放在太湖街道长城路该酒店门口人行道一头的树下没有上锁,大约停留了一周时间没有移动和使用。到了7月下旬,当菲菲打算去骑车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四处找寻也没有,但是因为电动车是菲菲于2018年3月在雉城街道一家车行以600元的价格购买的二手车,觉得损失价值不是很大,故没有选择报警。
在9月18日18时许,菲菲恰巧再次经过太湖街道其电动车被盗的地方,且又偶然看到了一辆电动车,看着很像自己被盗的那辆,在经过反复确认后,菲菲确定这辆电动车正是自己一个月前被盗的电动车,同时车子仍旧没有上锁。菲菲觉得或许是偷车人使用过后,又重新放回了原处,故没有打算深究,随后便将电动车推回家中。
随后,民警通过菲菲放在家中的钥匙串打开了电动车的后轮锁,并且确认了家中放置的充电器确为该电动车的原装充电器。原来,菲菲才是电动车真正的失主。
民警随即对张某进行了传唤。最终,在证据面前,张某(男,19岁,河南省郸城县人)对自己隐瞒的事实真相进行了坦白,该电动车并非其购买,而是其女友的姨夫吴某所盗,并送给张某使用的。
9月19日上午,长兴县公安局侦查打击中心根据线索,在画溪大道查获盗窃嫌疑人吴某(男,50岁,河南省濮阳县人)。
▲指认现场
经查,今年7月份的某天,吴某在太湖街道长城路某酒店门口看到一辆没有上锁的无牌照红色新日牌女士电动车,也没有反光镜和后备箱,因为其已经注意这辆车好多天都停在此处,且没有被移动过。
▲指认现场
吴某便动起了歪主意,采用徒手推车的方式将电动车推走打算用于自己日常使用,并将电动车骑到其租房附近的一家电动车维修铺。吴某告知维修铺老板,电动车是自己的,但是钥匙丢失了,想重新换锁。最后,吴某花费50元在维修铺换了一把锁和购买了一个充电器。
在使用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后,吴某将电动车转送给了张某使用。
目前,违法行为人吴某因盗窃行为被长兴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