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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出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04-02 16:35:13

    来源: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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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王雪玲)为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充分发挥其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作用,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于日前出台。

      暂行办法明确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自治区高新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管辖,有明确地域界限,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区。自治区高新区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积极创新发展,是我区创新体制机制、聚集高层次人才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承接产业转移以及对外开放、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载体。

      根据暂行办法,申报自治区高新区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所在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二)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支持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三)申报的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产业突出,且制定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四)申报的高新区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占园区工业投资总额的30%以上;近三年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同期工业总产值的30%以上;企业R&D经费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比自治区R&D经费投入强度高20%;高新技术企业占所在地级市总量的20%以上。(五)申报的高新区近三年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发明专利授权量年均增长10%以上,新产品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六)申报的高新区建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公共科技服务机构。(七)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申报的高新区发展规划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集中治理设施与规划、建设同步,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暂行办法规定,自治区高新区实行竞争机制下的动态管理,并纳入自治区对工业园区的考核范围,提高高新区的考核比重。经考核,对各项工作成效优秀的高新区予以表彰,并优先支持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顿;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亮黄牌”警告;对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将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其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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