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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门在全省首立山体保护地方性法规

    时间:2017-03-30 23:48:45

    来源:江门日报

    作者:赵可义 通讯员/何中林

      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这是我省首部有关山体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待市人大常委会收到省人大常委会的正式批文后,会进一步明确《条例》的实施时间。有了法规这一“尚方宝剑”,江门市区山体的保护将更为有力。

      之前,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如山体保护类别不明、执法力度偏弱等,江门市区部分山体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城市生态环境面临的压力日益增大。在市人大常委会推动下,市政府曾于2013年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还编制了山体保护相关规划,具体规范市区山体保护与利用行为,对市区山体保护工作作用巨大。

      “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山体保护责任的监管不明晰。另外,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弱,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约束力不足,市区山体开挖的情况依然存在。”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林健生谈及立法必要性时深有感触。

      2015年5月,江门获得地方立法权。通过立法来规范山体保护行为,成为群众的诉求。《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顺理成章成为江门首批立法计划项目。之后,历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去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29日表决通过的《条例》共二十五条,针对之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不足,围绕山体由“谁来管”、怎样才能“管得住”进行了系列的制度设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余志坚介绍,《条例》不仅明确市、区、镇三级政府职责,还明确了部门职责。“明确了山体保护有关行政管理的权力和职责,防止了推诿扯皮。”江门立法咨询专家、五邑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牟爱华也对《条例》很认同。

      另外,为发挥部门监管合力,更有效保护市区山体,《条例》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山体重大自然灾害防范和治理。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唐汉碧认为,“加强相关部门的联动,有助于提升执法效能。”《条例》的另一亮点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山体保护工作情况。对此,牟爱华认为,“《条例》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地提出山体保护人大监督制度,很有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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