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下午,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为达在会上就《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定情况进行了说明。
《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八章六十九条,主要对总则、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地方性法规解释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以建立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和审议机制为基本内容,突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维护国家法制在我市的统一实施,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条例的制定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地方立法程序,为河源地方立法提供最根本的制度保障。
《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此前于2017年1月9日经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