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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制定出台《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实施意见》

    时间:2017-04-05 23:59:07

    来源:南方网

    作者:周敏

        为帮助汕头市残疾人大病患者减轻经济负担,近日,汕头制定出台《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实施意见》,该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止。

        意见明确,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经济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况的大病患者为受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企业特困职工优先。以下五类情况均可申请救助:(一)罹患危及生命安全或易造成二次伤残、需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包括: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期);慢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重症肝炎;严重脑外伤;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血液病;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消化道出血(需要手术治疗);严重意外创伤;需尽快手术以防止病情加重危及生命安全、二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经定点医院确诊需要紧急抢救的其他重大疾病。(二)残疾人恶性肿瘤患者。(三)城乡低保对象、企业特困职工患者12个月内住院治疗自付费用合计1万元以上。(四)贫困精神病患者12个月内在非精神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躯体性疾病自付费用合计1万元以上的困难残疾人。(五)12个月内住院、门诊治疗自付费用合计3万元以上的困难残疾人。

        为让有限资金惠及更多处于困境的残疾人,本救助为年度一次性救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民政及人社部门大病救助政策的补充。扣除医院减免、医保报销费用后:1、城乡低保对象、企业特困职工者,个人负担不满1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个人负担部分1万元以上的,按1万元救助。因病导致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患者以及生命垂危患者,参照低保对象救助标准执行。2、家庭经济困难者,个人负担部分:5万元以上者给予9000元救助;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给予7000元救助;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给予5000元救助;不满1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救助。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列入计费范围。

        意见还明确了恶性肿瘤残疾人患者救助直通车制度,对没有住院接受恶性肿瘤手术或放化疗的残疾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若同一年度内又需接受恶性肿瘤手术或放化疗的,给予最高7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个人负担低于7000元者,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12个月内进行恶性肿瘤手术或放化疗的困难残疾人,给予年最高1万元一次性救助,个人负担低于1万元者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

        汕头特区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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