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长春市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近日,长春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办托幼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规范全市民办托幼机构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通知》要求,要规范民办托幼机构审批。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关于取消部分教育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要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取消部分教育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要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办理民办托幼机构办学许可事项时,取消《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两项要件,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打通办事路径“死循环”。
《通知》提出,要建立信息抄报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同级卫计和食药监部门建立信息抄报制度,将民办托幼机构批复文件和审批信息及时抄送和通报卫计和食药监部门,便于行业管理部门掌握民办托幼机构动态情况,及时纳入审批和监管范围,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通知》明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向民办托幼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后,应告知和指导其到辖区卫计和食药监部门办理并补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托幼机构招生的前置条件,否则,不得招生和经营。同时,要与同级卫生和食药监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共同做好长春市民办托幼机构食品经营和卫生保健、疾病防治等日常监管工作。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周守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