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与中央、省委、市委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长春中院结合法院审判实践,针对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突出的司法需求问题,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面司法服务,助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月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以“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出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若干意见》并面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公布10个典型案例的相关情况及典型意义。
长春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王大伦发布了长春中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若干意见和涉及民营企业借款合同纠纷、劳动争议、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等方面的典型案件。发布会设记者提问环节,媒体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展开提问,长春中院研究室主任苏洪涛一一作答。新闻发布会由长春中院宣教处负责人王国锋主持。
针对《指导意见》第三条的出台背景,苏洪涛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法院在评价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时,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市场主体及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支持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和处置行为,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针对长春法院在保障地方民营经济公平竞争有哪些具体措施问题,苏洪涛表示,全市法院把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落实到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等各类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大力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惩处危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依法保护合法交易,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
《指导意见》提出二十条具体意见和服务保障措施:
1、切实增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指导意见》强调,全院干警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积极有效地为促进全市民营经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指导意见》强调,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在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制裁违法行为,规范和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3、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指导意见》强调,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
4、依法惩处危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指导意见》强调,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侵害民营企业商业信誉、产品声誉犯罪予以严惩,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力度,通过虚假执行异议之诉、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5、认真做好诉讼服务和指导工作。《指导意见》强调,认真落实立案登记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职能,做好民营企业案件的风险提示、非诉引导、举证指导、法律释明等工作,一次性全面告知涉诉事项。
6、推进涉民营企业纠纷的快速处理。《指导意见》强调,传承发展“枫桥经验”,积极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立案阶段对涉民营企业的民商事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
7、推进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改革,缩短办案周期。《指导意见》强调,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进行分流,多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纠纷,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强化审限管理,不断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
8、积极探索涉诉企业收集证据新方式。《指导意见》强调,审判执行过程中,涉诉民营企业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可由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签发律师调查令,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调取财产线索,切实解决举证难问题。
9、强化判后答疑工作。《指导意见》强调,民营企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首次提出异议的,办案法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说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及时对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答疑,消除当事人诉讼疑惑。
10、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指导意见》强调,在诉讼保全案件中,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对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允许其继续使用;对企业因资金账户、经营资产被查封、扣押,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在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并有利于执行时,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民营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11、依法公正审理执行涉府案件。《指导意见》强调,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要坚决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政府承诺的,要依法补偿企业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
12、依法维护民营企业良好营商环境。《指导意见》强调,严格限制合同无效的范围,依法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私人财产安全。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从严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除事实。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特殊功能,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
13、加大力度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指导意见》强调,对涉民营企业的“老案”“难案”“骨头案”,依法用好用足强制手段,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民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人员,依法审慎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14、全面清理法院内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强调,坚持立、改、废统筹兼顾的原则,对现有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统一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
15、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指导意见》强调,通过公众开放日、庭审直播、公布裁判文书等方式,及时公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16、积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管理、诚信经营。《指导意见》强调,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任务,定期组织法官开展法制宣讲活动,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知识宣传,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恪尽责任。
17、发挥司法建议作用,提升民营企业依法经营水平。《指导意见》强调,结合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和民营企业提出司法建议;建立常态化的法律风险提示制度,及时总结审判实践中涉及的民营企业经营决策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帮助企业提升经营风险意识和防御风险能力。
18、着力构建法院与民营企业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指导意见》强调,强化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围绕影响民营企业发展问题,开展纪律作风专项检查,形成警醒和震慑。对重大、疑难案件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坚决防止暗箱操作,进一步提高司法辅助工作透明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19、强化专项督办和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强调,健全覆盖两级法院的院长督办制度,将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情况纳入专项督办范围,把为民营企业服务情况纳入对全市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和法官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涉及民营企业的重点案件,要由院庭长亲自办理。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院庭长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形成常态化的审判监督管理运行机制。
20、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指导意见》强调,全市法院要将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工作总体布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调,了解企业的司法需求,不断创新、完善服务和保障措施。建立大要案通报制度,增强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的前瞻性、实效性。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 文/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