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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疫情之机哄抬物价!上海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2-04-22 10:16:03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

      中国网财经4月20日讯 据上海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消息,当前,为确保重要民生物资和防疫用品价格平稳,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提醒告诫,加大宣传引导,出台一系列管控措施,全力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对个别不法经营者借疫情之机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等行为,坚决加大打击力度,从重从快从严查办。连日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查获多起价格违法行为,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  案例一  上海慕丹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哄抬价格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对上海慕丹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办公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正在通过某平台进行农产品销售。调取平台销售记录等,发现当事人在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4月5日至4月14日期间,桃太郎番茄销售价为20元/斤,进销差价率为100%,共销售5斤;紫茄子销售价为20元/斤,进销差价率为186%,共销售39斤;青茄子销售价为24元/斤,进销差价率为200%,共销售3斤。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当事人此前销售同一产品的最高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拟责令退款人民币496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罚款人民币2480元。  案例二  孟某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对沿街商铺进行疫情防控巡查中发现,孟某在漕泾镇开设蔬菜店对外经营,店内在售的胡萝卜、黄瓜、莴笋等蔬菜均未明码标价。当事人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三  小夏食品经营部不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到市民举报线索后,立即对小夏食品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查见当事人对外销售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辣腐乳、红油豆瓣、香蕉等商品仅通过口头的形式向消费者告知价格,未在现场放置任何价格标签用以标明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向当事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场监管局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督促指导相关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上海市场监管局提醒,市民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请保留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或者12345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开展调查。对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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